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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践与探索

【摘要】: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根据《消费者信贷法》将网络借贷认定为消费信贷范畴,要求网贷平台向公平交易办公室申请信贷许可证并接受其管理。2014年4月,FCA接替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对消费信贷领域进行监管,从而成为网络借贷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形成目前英国网贷行业的统一监管模式。英国也是最早拥有众筹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的国家。

(一)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

1.正规监管机构的监管

2005 年,网贷行业诞生于英国,虽然英国宽松的法律政策环境认可其合法地位,但在其发展初期也存在监管模糊的问题,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对其进行监管。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根据《消费者信贷法》将网络借贷认定为消费信贷范畴,要求网贷平台向公平交易办公室申请信贷许可证并接受其管理。2008年次贷危机之后,英国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取消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在英格兰银行下成立了金融政策委员会(FPC)、审慎监管局(PRA)、金融行为监管局(FCA)。2014年4月,FCA接替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对消费信贷领域进行监管,从而成为网络借贷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形成目前英国网贷行业的统一监管模式。

为了适度保护消费者以及促进有效竞争,2014年4月,FCA结合反馈意见正式实施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众筹监管规则》),FCA将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两类:借贷型众筹与股权型众筹,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标准。FCA认为不管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还是个人对企业的借贷都属于借贷型众筹。针对借贷型众筹的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金要求、客户资金保护规则、平台破产保护机制、消费者诉讼规则、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制度等,该规则明确了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框架与标准,并安排了过渡期,有利于网络借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自律行业协会的监管

行业自律管理是英国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一大特色。在正规监管机构监管模糊时期,为了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客户利益,2011年8月,英国最大的三家网贷机构(Zopa、FundingCircle、RateSetter)自发成立了非官方非营利的自律性行业协会组织——英国P2P金融协会。该协会于2012年6月出台了《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从高管人员资格、平台管理架构、最低资本金要求、客户资金隔离制度、风险管理能力、反洗钱反欺诈措施等方面制定了自律性监管细则,使服务信息透明公开,规范英国网络借贷市场秩序,在正规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职责之前保障英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网络众筹行业的监管

2014年4月,FCA开始对各种类型的众筹活动进行统一监管,明确了以FCA为主要监管机构、以《众筹监管规则》为全国性监管办法的统一监管模式。相比借贷型众筹,股权众筹的投资成功率更低、回报时间更长、风险更高,因此在借贷型众筹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又强调了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对股权众筹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年财富收入进行限定,并通过个人信息申报和在线问卷调查等方式判别合格投资者,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英国也是最早拥有众筹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