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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化探讨

【摘要】:从各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的分工来看,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支付业务,银保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证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

互联网金融以其高效快捷的服务在快速发展繁荣市场的同时,其发展还伴随着传统金融既有的及其自身特有的种种风险。对这些业已表现出的风险,必须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也不是一个普通的行业,其本质仍是金融,蕴含着不亚于传统金融的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种种风险,中国采取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混合式监管模式,防止互联网金融引发系统性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架构有了新的变化,已形成了“一委一行两会”+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新格局。我国主要的监管客体包括: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关事项,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协调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分析研判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做好国际金融风险应对,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等。从职责安排上可以看出,新成立的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是部际协调机制的一次大升级。

根据2018年3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整合,组建直属国务院事业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将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性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新组合的银保监会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下面,我们来分析我国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混合式监管模式。

(一)政府监管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4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遵循的五个原则分别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央行主要在宏观层面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并对金融体系进行总体把控和监管,在其领导之下,银保监会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行业进行监管,证监会负责对证券业及资本市场进行监管。从各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的分工来看,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支付业务,银保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证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各监管部门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构建了国家层面的政府监管协同体。

1.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的领域是网络支付和数字货币。

(1)对网络支付业务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6月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网络支付的业务范围、准入门槛、监管措施,特别要求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必须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确立了坚持支持账户实名制、平衡支付业务安全与效率、保护消费者和推动支付创新的监管思路,提出了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突出对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施分类监管推动创新的监管措施。

(2)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于2013年12月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规定,“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约谈多家比特币交易平台的负责人,提示交易平台可能存在的法律、政策及技术风险等,要求这些平台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2015年,原银监会新设普惠金融部,对网络借贷等非持牌机构进行监管协调。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最早尝试的网络银行业务,也是原银监会在商业银行监管中的重点领域。

(1)对网络借贷的监管。2016年8月,原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界定了网贷业务的展业范围,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对网贷行业进一步的规范发展确立了基础和依据。同时,2016年8月,原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2016年11月,原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规定网贷平台备案制是银行存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的前置条件。2017年2月,原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进一步细化了对资金存管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网贷资金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管理,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

(2)对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2005年11月10日,原中国银监会发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原银监会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依据其内容,于2006年1月20日制定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对网络银行安全评估的实施和管理做出规定。

(3)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2015年7月22日,原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制度的正式出台,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并就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规范和监管要求。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股权众筹和互联网基金这两个业态。

(1)对股权众筹的监管。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明确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并规定了9条股权众筹平台禁止的行为。2015年8月7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2)对互联网基金的监管。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备案流程等做出了相应要求,以推动基金销售机构借助成熟的互联网机构及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基金销售业务。

4.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金融将过去的很多民间非正规金融活动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上,这在缓解地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同时,也为区域金融体系带来了新的风险。由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处于金融办和金融管理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状态,这意味着除一般意义上的监管职能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往往还兼具“指导”“规划”“管理”“服务”等职能,承担着发展和监管辖区内互联网金融的双重角色,需要平衡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以及中央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引起了地方政府的关注,北京最先出台了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武汉等地紧随其后,从发展和规范两个角度制定相应措施推进地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二)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和有力支撑,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的重要内容。行业自律通过各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实现。同一行业中互联网金融企业基于共同利益,制定规则、自我约束,实现本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以保护自身利益并促进本行业的发展。健全的行业自律机制有利于营造效率更高、方式更灵活的监管环境,提高监管的弹性和有效性。

在我国,既有国家层面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有各省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形成了多层次的行业自律体系。

1.国家层面的行业自律组织

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原银监会、证监会、原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了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召开成立会议。协会旨在通过自律管理和会员服务,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从业机构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引导行业规范健康运行。协会主要职能为按业务类型制定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2016年10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开通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及微信公众号举报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力量的监督作用。举报对象包括提供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举报范围为以上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平台将统一汇集整理举报线索,及时转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并严格按照法律及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予以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权利。

2.地方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仅能覆盖那些规模最大、名声最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而地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为实现更广泛的行业自律提供了出路。事实上,早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之前,很多地方就先行先试,在辖区内建立了地方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作为较早成立的地方行业协会之一,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于2014年5月18日,协会成员涵盖企业、高校,以期集民间互联网金融智慧,助力互联网金融发展。紧随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区相继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希望发挥协会职能,建立有序的市场环境,助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起源地,英美等互联网技术较为发达的国家也在不断调整互联网金融的政策体系,以适应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需要,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