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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托的发展现状及优势

【摘要】:但这些与互联网的公开、涉众性很难兼容,从而构成了互联网信托发展必须克服的一个内在悖论。此外,互联网信托发展又有其必要性,特别在服务信托受益权流转方面。因此,有必要探索通过互联网手段来促进信托受益权的流转。互联网信托产品在短期内应谨慎选择。未来,随着互联网信托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托向“互联网+”方向的转型创新或将迎来健康的发展。

由于信托的私募属性天然与互联网的开放性相悖,同时受制于现有监管体系,目前除了互联网直销,其他形式的互联网信托均表现为“点”状的创新,未能形成大面积推广的业务模式。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两个原因:①法律法规对实践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没有给出明确意见,包括信托受益权能否作为质押物、信托收益权能否拆分转让等,从而使相关实践处于“灰色”地带。②传统信托具有鲜明的私募属性,监管层也相应引入了集合信托的合格投资者认定、禁止违规集资购买信托产品和禁止向自然人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等规定。但这些与互联网的公开、涉众性很难兼容,从而构成了互联网信托发展必须克服的一个内在悖论。

此外,互联网信托发展又有其必要性,特别在服务信托受益权流转方面。截至2017年末,我国信托业资产规模达到26.25万亿元。信托投资者投入资金大,产品结构复杂、期限长、流动性低,但投资者难免有不时之需,需要转让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尽管2013年证监会就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首次将信托受益权纳入了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但资产证券化属于较为复杂金融业务,从整个行业的角度看,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的信托受益权流转覆盖面和影响力较小。因此,有必要探索通过互联网手段来促进信托受益权的流转。

对于投资者来说,互联网信托质押融资以及拆分转让,因其在资产端对应了具有刚兑特征的信托产品,产品本身兑付的风险相对较小,但产品存在合规风险。如果监管明朗化,并将上述产品界定为“违规”,则产品有提前被清盘的风险。互联网消费信托目前可选择的产品较少,消费者能否通过这种模式获得更高“性价比”的产品或服务,仍有待观察。互联网信托产品在短期内应谨慎选择。未来,随着互联网信托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托向“互联网+”方向的转型创新或将迎来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