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八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2023-07-27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渗透,互联网保险业取得了飞速发展,各大保险公司业绩空前繁荣,但由于监管不到位,保险市场乱象丛生,原保监会于2015年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将第三方平台纳入监管体系,随着2016年险资举牌乱象的出现,原保监会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限制以万能险为主的短中期理财产品,强调“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保险要回归其保障本质,在政策的影响下互联网保险的万能险保费出现了大幅下降,而投连险、健康险等险种保费增长较快,未来互联网保险市场保障类产品将获得较快发展。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解读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经营规则。同时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
(1)适度放开了部分人身保险产品以及部分面向个人的财产保险产品等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同时,该办法规定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保障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稳定健康发展。
(2)强化了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着力解决互联网自主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及相关第三方网络平台依法合规经营。
(4)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高效便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
2016年4月,原中国保监会联合14个部门印发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保险领域的整治重点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及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和打击打着创新的旗号包装粉饰,欺骗投资者,或借用创新概念混淆视听、鱼目混珠、逃避监管,甚至以创新为掩护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和行为;防范和打击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了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的机构和行为;防范和打击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甚至制造庞氏骗局,造成众多群众经济损失的机构和行为。在政策监管下,互联网保险将回归保险逻辑。
案例分析
关于防范互联网伪保险产品的风险提示
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互联网伪保险产品的风险提示》显示,据媒体报道有互联网平台销售公众人物“恋爱险”,以在一定期限内公众人物是否保持恋爱关系为赔付条件。经核实,公众人物“恋爱险”并非保险产品,不符合《保险法》规定,也不是由保险机构开发和销售。消费者购买公众人物“恋爱险”,会面临缺乏法律保障的风险。为使广大保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示:保险消费者要提高警惕,谨防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虚假保险产品、项目;购买保险时,认真核实是否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服务,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保障内容,注意识别真假保险,选择合法保险产品。如果遭遇以保险为名实施的赌博、欺诈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杈益。
思考: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背景和意义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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