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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货币风险防范:优化措施与策略

【摘要】:同时针对互联网货币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执行等环节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管理机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未经网络用户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出售或转让用户隐私,防范利用互联网货币盗窃、买卖个人财产、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

互联网时代的经济是构建在互联网货币基础上的,这是互联网货币存在的价值。虚拟货币在电子商务、虚拟经济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虚拟货币的发展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未来货币的发展趋势是向信用货币体系施加虚拟化的压力,在更广泛的区域货币一体化进程中激发人们通过采用虚拟货币的一些技术和理念不断调整、改进信用货币,建立内部协调机制,降低分散性,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流通和使用的需要。

(一)构建互联网货币监管体系,建立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将互联网货币纳入监管范围,互联网货币交易具有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各个部门需要建立金融协调机制,因地制宜地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同时针对互联网货币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执行等环节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管理机制。

(二)完善互联网货币法律制度

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有关互联网货币在性质认定、流通交易、信息披露、平台管理、风险提示等方面的全方位法律法规,推动互联网货币行业的合法化、有序化。同时,通过法律保护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和隐私权利。应出台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未经网络用户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出售或转让用户隐私,防范利用互联网货币盗窃、买卖个人财产、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

(三)健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体系

信息技术部门要加大网络信息安全的投入,设计互联网货币评估、表征、簿记、验证等技术环节,设计互联网货币公钥等监管基础设施,保证国家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另外,防范和保护要动态跟进,进行实时监测,建立预警机制,对系统中存在的潜在问题应进行及时有效的防范,异地备份和容灾处理也是必要的。

(四)防范互联网货币的洗钱犯罪行为

面对新型的互联网货币洗钱行为,要加快互联网货币的反洗钱立法进程,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货币的交易和流通。对各交易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的义务,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客户身份的识别、交易记录的保存及可疑交易的报告等,加大反洗钱监管的力度。

(五)建立互联网金融教育长效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需要针对目标群体,把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结合起来,通过多样化的教育模式,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长效机制,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通上海、武汉和西安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将来还需要开发网络投诉渠道,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案例分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以及人们需求的不断扩大,比特币交易平台得到迅猛发展。通过交易平台,人们不仅可以使用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也可以使用互联网赚取虚拟货币来兑换人民币。虚拟货币和人民币的相互兑换使得一些被广泛接受的虚拟货币成为不再依附于法定货币的独立币种,虚拟货币可以在网络上畅通无阻。

GBL 虚拟电子货币中心是全球首家在香港注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的比特币交易实体公司。该平台通过对传统的普通兑换比特币交易业务进行创新,在原来基础上还增加了杠杆交易系统和多空操作系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

GBL 公司号称“有雄厚的财团支持”,是“第一家获得香港政府发放虚拟货币经营许可牌照的公司”,公司的网站日交易量一度达到2000万人民币,据悉,GBL公司网站是国内第一个可以用10倍杠杆的期货交易方式来进行比特币交易的平台,风险和收益都很大,引来大量互联网货币交易客户。

2013年10月初,一个比特币的价格上涨至1100元人民币,到11月,一个比特币已涨至5200余元,然而就在比特币身价持续攀升之时,GBL公司网站平台忽然无法运行。2013年10月底,GBL公司突然关闭,瞬间卷走了超过3000万人民币资金。2015年7月7日上午9点,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GBL跑路案件。

思考:我国应从哪些方面对互联网货币的交易和流通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