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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货币的定义与特点

【摘要】:(一)电子货币概念的讨论在“互联网货币”概念盛行之前,有关“电子货币”的文献已经十分丰富。(二)互联网货币概念的讨论欧洲央行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不受监管的电子货币,它们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在一个特定的虚拟社区内被成员们使用和接受。银行电子货币受到政府监管,属于法定货币范畴;而以互联网货币为主体的虚拟货币不受政府监管,属于补充性货币范畴。

(一)电子货币概念的讨论

在“互联网货币”概念盛行之前,有关“电子货币”的文献已经十分丰富。以往的研究者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电子货币的概念进行了解说,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如下所述。

董昀、辛超(2013)提出,电子货币是指以计算机或其他存储设备为存在介质、以数据或卡片形式履行货币支付流通职能的“货币符号”,其具体形式包括卡基、数基存款货币,电子票据等。

图5-1 货币形态的发展阶段

欧洲央行(ECB,2013)认为,电子货币就是“存储于技术设备中的电子化的货币价值,可以广泛地用于向除了发行者之外的其他方进行支付,作为一种预付工具在交易中不必要与银行账户相关联”。

李东荣(2014)指出,电子货币的最主要形式是电子现金,即基于电子支付渠道的货币形态。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电子现金具有资金来源属性真实、使用安全便捷、全国联网通用、管理规范等优势。

从上述定义可见,电子货币主要是基于传统银行信用、受到政府部门监管的电子现金,主要包括:活期存款和活期储蓄,证券、期货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机构在商业银行的客户备付金。

(二)互联网货币概念的讨论

欧洲央行(ECB,2012)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不受监管的电子货币,它们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在一个特定的虚拟社区内被成员们使用和接受。

谢平等(2014)对互联网货币的经济学含义进行了初步分析,提出以虚拟货币为蓝本发展起来的互联网货币则是由某个网络社区发行和管理,不受或少受央行监管的,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被网络社区成员普遍接受和使用的货币。

祁明、肖林(2014)以Q币为例,对有发行中心的虚拟货币的运行机制进行了剖析,并指出中国境内流通的有发行中心的虚拟货币都是由发行商发行,单向流通不可回兑,无法在不同账户之间互相转账,并且只能在发行商服务体系内使用而发挥其作为货币的职能。

根据吴洪等(2013)的描述,去中心化的类金属虚拟货币主要是指比特币、莱特币、瑞波币等不由中央银行发行的虚拟货币,这些货币的去中心化设计使其不再依赖中央银行或政府等机构的担保,而取决于种子文件在P2P对等网络中达成的网络协议。

根据以上对虚拟货币或互联网货币的研究,互联网货币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发行中心并在一定的网络社区进行支付与流通的互联网货币,如Q币、百度币、U币;另一类是没有发行主体、去中心化的互联网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瑞波币。

(三)互联网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区别

互联网货币和电子货币都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以电子信息载体的数字货币,都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和使用,在功能和特性上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但是在货币性质、接受程度、法律地位、发行主体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如表5-1所示。

表5-1 互联网货币与电子货币的比较

贝多广、罗煜等(2013)提出的一个分类法比较清晰地展示了电子货币与互联网货币之间的关系。银行电子货币(包括电子支票)受到政府监管,属于法定货币范畴;而以互联网货币为主体的虚拟货币不受政府监管,属于补充性货币范畴。补充性货币的出现,不再简单地是法定货币内部纸币与电子货币的替代,而是法定货币被补充性货币替代,中央银行难以监控补充性货币的发行。因此,互联网货币不同于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代替纸币流通且具有法定货币功能的电子数据;而互联网货币是指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产生,由非金融私人公司发行或没有发行主体的,能购买虚拟或真实的商品、服务,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近似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