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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平台及其模式的优化探讨

【摘要】: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一)股权众筹平台概述

1.股权众筹平台的概念

股权众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即《管理办法》提出的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的简称,后又修改称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2.平台的备案登记与准入制度

《管理办法》中规定,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②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③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④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⑤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⑥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②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③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④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⑤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⑥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⑦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⑧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⑨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⑪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①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②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③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④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⑤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⑥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⑦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⑧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⑨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融资者与投资者的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①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②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③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④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⑤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欺诈发行;②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③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④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②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③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④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⑤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⑥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②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③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④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⑤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

针对不同的企业发展阶段、企业类型以及融资需求,股权众筹平台可分为三种运作模式:凭证式众筹、会籍式众筹、天使式众筹。下面我们将三种模式进行比较,见表4-2。

表4-2 三种股权众筹平台运作模式的比较表

续表

知识链接

股权众筹+区块链为广州科创企业引活水

股权众筹是科创企业获得权益资本的有效形式,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克服互联网股权众筹风险,拓宽新兴科创企业资本来源。

结合广州实际来看,广州众多的科创企业不仅急需大量持续的资本投入,企业本身也具备优越的项目融资资质。广州创新发展区块链股权众筹,不仅可以为本地科创企业提供发展资本支持,催化一批独角兽企业,也可以为发展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提供金融创新示范。

我国众筹融资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不过,由于准入门槛低、渠道广泛等特点,众筹的风险也逐步显现。问题的核心是缺乏投资者风险保障机制,而其根源又在传统股权众筹的中心化模式。对于中心化平台来说,它的收益取决于帮更多项目融到资金,而不依赖于项目本身的成功与否。因此,即使融资人“承诺不兑现”抑或因后期管理不善项目最终宣告失败,平台也没法为投资人提供保护措施。由于投资者缺乏风险保障,“承诺不兑现”的失败案例,将伤害整个众筹生态系统,最终导致投资者信任丧失,使众筹的发展跌落低谷。

这类中心化众筹平台存在缺乏问责和透明的缺点,可以通过新兴区块链技术,以及智能合约和代币激励,与众筹结合起来加以克服,发挥其积极的融资功能。

第一,去中心化。区块链是一个去中心化众人参与记录的分布式网络公共账本。作为一种分布式账本技术,区块链将传统的对中心化机构的信任转变为对区块链账本的数据公信。这种去中心化特点能解决信任缺失及信息不对称问题,与众筹的结合能够降低交易平台信用风险

第二,公开透明。区块链作为一种技术,虽然不可能消灭人类的失信行为,却可以通过本身透明公开的特性,降低资金筹集以及后续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人们的信任成本。由于区块链可编程的特点,还可以在交易结构中内置智能合约。智能合约在区块链上运行,它是自动化的,只要达成一定的条件,它就会自动执行。这样就能做到资金的专款专用,极大减少投资人的后顾之忧。

第三,确保问责。有了问责机制,众筹平台的投资者可以更好地监督融资者,融资者也有更多动力按照计划来加速项目开发。在技术上,问责问题可以通过建立“支持者保险”机制来解决。在此机制下,一个项目筹集的资金不会一次性全部给予融资方,而是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锁定一定比例的众筹资金,如果项目符合大家的期望,则投资者通过投票可以把这一部分锁定的资金释放给融资者。

此外,还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和代币激励机制,形成去中心化的管理人体系、专业人士市场网络,从而构建多方共识的众筹平台生态。因此,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股权众筹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案例分析

天使式众筹——天使街的耳目网

作为一个专注于大众消费类和生活服务类微创企业的股权众筹平台,天使街投入运营伊始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该平台上发布的股权众筹项目也不断涌现,其中,耳目网是该平台上成功筹资的一个项目。耳目网定位于让残疾人可以工作的众包网站,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提高残疾人的收入和社会贡献度。耳目网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围绕残疾人朋友异于常人的机能特点进行的服务产品开发,培养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是可持续的、可落地的商业行为,既解决了社会大众工作生活中的难题,也解决了残疾人朋友的就业问题,一举两得。如今耳目网的团队已经初具规模,获得在天使街平台上融到的百万元资金后,着重拓展市场。在2015年,耳目网每日新增残疾人朋友注册超过200人。

天使式众筹适合成长性较好的高科技创业者融资,投资人对项目模式要有一定的理解。对于创业者来讲,依旧需要靠自己的个人魅力进行项目的推荐并期望遇到一名专业的领投人。明星创业者,或者明星创业项目,不适合采用该模式,而应该选择和大的投资机构接洽。天使式众筹模式可以由在一个专业圈子有一定影响力的创业者,结合社交网络来进行募资,把信息传递给更多身边同样懂行的或者愿意信任他的有一定资本能力的投资者。

思考:如何运用众筹方式帮助成长性较好的高科技创业者进行融资?

(三)股权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

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模式获利。

1.中介费佣金模式

这是现阶段最常用的收费模式。具体操作方式是:平台在项目融资成功之后,向融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成交中介费(或称为佣金、手续费等),通常是融资额的3%~5%,视各家平台实际情况而定,没有固定比例。人人投、众众投、众投天地等实体店股权众筹平台是这类模式最典型的代表。该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获得现金回报,收益明确。但由于现阶段众筹的项目数量和融资规模都十分有限,仅仅依靠收取佣金、中介费,平台的收益都很少。可以说,这种收费方式其实浪费了众筹的好模式。

2.股权回报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众筹平台获得在其平台上成功融资的项目的部分股权作为回报收益,实际上是股权投资行为。有的平台不仅收取融资顾问费,还要求获得融资项目的部分股权;也有的平台仅仅获取股权回报,而不收取其他中介费用。大部分服务于种子期、天使期的平台往往采取这种模式。该模式的优势在于,不仅能够在佣金之外增加回报收益,而且能够以此分析企业的预期,项目一旦成功做大,平台获利空间就比较大。但由于采用此模式的平台多是类似初创型的公司,退出股权获得收益往往无法短期内兑现,平台的现状还是难以改变。实际上,现在大多数平台的普遍做法是将佣金模式和股权回报模式结合起来,收取佣金后将部分或者全部佣金作为资金投入项目之中,获取比例不等的股权,以此来增加收益。但实质上的大改观还是未能出现。

3.增值服务费模式

所谓增值服务费模式,其实是股权众筹平台为众筹融资方提供各项创业的增值服务并对这些服务收取费用,主要包括创业孵化、财务、法务等服务。该模式的优势在于,这部分交易匹配、撮合之外的增值服务,能够真正解决创业企业和项目的痛点。这种模式的收费可以算是未来股权众筹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和盈利点。该模式的劣势在于,创业孵化服务的成本较高,现阶段平台难以支持。目前,足以支撑此成本的只有资本雄厚的大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