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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后风险管理与催收处置的优化方案

【摘要】:P2P平台在完成放款后,应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模式,做好对借款人的融后风险管控。一旦发现逾期等风险隐患,应选择适当的催收方式,及时进行风险处置,尽可能降低风险损失。P2P平台放款后,应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借款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风险预警。P2P平台在实际融后管理中需要根据风险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催收方法,以及时化解或处置风险。

P2P平台在完成放款后,应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模式,做好对借款人的融后风险管控。一旦发现逾期等风险隐患,应选择适当的催收方式,及时进行风险处置,尽可能降低风险损失。

(一)融后风险管理

融后风险管理要突出重要风险点,加强融后持续监测。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是正确决策的基本依据。P2P平台放款后,应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借款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风险预警。每个借款人所处的行业环境、发展阶段等情况不同,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管理能力等情况也相异,所以P2P平台面临的风险种类繁多,需要关注的风险点及应当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也各有特色。但是,借款人作为经济主体必然具有一些共性特征。

从借款安全的角度来看,融后应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1)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全面履行合同。

(2)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3)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4)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5)授信的偿还情况等。

另外,P2P融资的关联交易风险也不容忽视,P2P平台不仅要监控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而且要关注关联方的情况,一旦借款人因违约被列入“黑名单”,其主要关联方,特别是配偶、直系亲属的借款也应严格控制,以防冒名借款或者资金被挪用。

(二)催收处置

对出现风险的借款,应循序渐进,分类施策,采取适当的催收处置方法化解风险。在对借款人持续监测的过程中如发现客户可能或已经违约,P2P平台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督促借款人及时纠正违约行为或者可能影响借款安全的行为。例如,如果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收账款非正常性增加,应要求借款人分析原因并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第二个层次是调整客户授信。P2P平台应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些基本条款,设定借款人企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的限值,一旦达到限值标准,平台公司就应采取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如冻结未使用的信用额度、提前收回借款等。第三个层次是对已逾期但还没有完全形成损失的借款采取法律诉讼等保全措施。

具体来看,P2P平台使用的催收处置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电话催收。电话催收是指负责融后管理业务的催收人员利用电话与借款人进行沟通,并结合计算机系统、周边辅助工具与借款人进行协议,以达成债权回收目标的催收方式。电话催收具有以下特点:沟通隐秘,避免人情压力与尴尬;间接接触,保障催收人员的安全;文明沟通,减少指责与抵抗;计算机系统的辅助,方便案情的追踪;周边辅助工具的支持,让催收人员无后顾之忧。

(2)外访催收。外访催收是小额信贷问题贷款管理运作中的外访程序,其原始目的是弥补电话催收作业时无法直接接触债务人的不足。在电话催收未果的案件中,需以合情合法的现场外访加以辅助,以提高电话催收的强度,形成一种立体上的压迫感。外访催收是一种非常直接有效的催收方式,很多P2P平台融后管理都会用到,基本上外访的模式都是先由电催人员前期进行电话催收和铺垫,在发现重大风险(如欺诈、死亡、被捕)或客户屡次违反承诺后,会要求外访给予催收协助。

(3)委外催收。委外催收是指将问题案件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外包催收公司进行催收。其优势在于能够节省P2P平台的人力物力,能够利用外包催收公司的专业性更好地回收欠款;劣势在于委外催收的成本较高。

(4)诉讼催收处置。诉讼催收处置是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催收处置。诉讼的类型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P2P风险处置中的诉讼主要是指民事诉讼,只有少数涉嫌诈骗的欠款人,可以通过刑事程序来处理。诉讼催收所针对的欠款人群体主要是有还款能力,但通过常规手段无法让其还款的欠款人。它的特点在于能够利用国家的威严及强制力对欠款人进行威慑和制裁,对于抵押借款还可以强制执行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从而实现欠款的成功回收。但诉讼处置一般周期较长、成本较高。

P2P平台在实际融后管理中需要根据风险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催收方法,以及时化解或处置风险。

P2P平台自身的操作风险,也可能影响融后管理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借款不能及时、完整地收回,其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借款人一方,还在于平台公司对借款流程及自身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如没有设计人性化的客户还款提醒,没有采取及时、适当的催收方式,与银行存管系统对接的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等,因此,平台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操作风险管控,不断提高融后管理工作的效果与效率

知识链接

多家P2P平台接入央行征信

2020年以来,包括人人贷、玖富普惠、向前金服、道口贷、洋钱罐等在内的P2P机构陆续宣布平台接入央行征信。接入之后,相关平台所有借款人借款相关的信用信息将被定期报送征信系统,借款人也可以在个人征信报告上查询到相关借款记录。此举对于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培养借款人信用意识、引导网贷行业合规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都具有重大意义。从监管角度来说,网贷机构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也体现了监管对网贷多头借贷和恶意逃废债的严厉打击态度,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出借人的利益,促进行业更加健康规范发展。

一直以来,网贷行业的发展都被恶意逃废债时隐时现笼罩着,尤其是在互金风险整治进入“以退为主”的深水区后,部分平台饱受恶意逃废之苦,出借人也遭受重大损失。甚至有的人,打着维护“正义”,反抗“暴力催收”的名义,堂而皇之靠赖掉网贷发家致富。

2019年,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公布了一则消息,协会持续跟踪发现,一些“恶意逃废债”人群目前以“反催收”名义行着有组织、有预谋的“老赖”之实。这些借款人一旦通过借款审批,拿到钱后,之后就再也不搭理平台了,一旦走正常电话催收流程,对方就有一大堆“武器”进行反击。例如在投诉平台恶意投诉、打监管部门电话举报、网络发帖和发催收联盟的人一起黑平台引起媒体注意,这些都是他们的惯用手法,“老赖”们有专门的交流群,一些欠债者起头自发抱团,妄想钻平台漏洞、使用投诉机制,搞垮催收公司和网贷平台,以达到不还钱的目的。很久以来很多平台都选择偃旗息鼓,息事宁人,最后平台蒙受巨大损失。

而此前,针对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P2P平台除了正常催收,通过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执行悬赏曝光集中展示平台曝光老赖,或是尝试通过互联网仲裁等批量化处理手段加强对逾期客户的敦促,甚而在起诉当事人未果的情形下提请法院要求将涉事借款人纳入征信黑名单,这些措施无论是耗费的时间,还是催收的效果都不如人意。

2019年8月开始,北京和深圳等地先后发布关于打击恶意逃废债的举措,全国各地掀起了打击恶意逃废债的浪潮。多地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也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深圳市网贷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如规定网贷借款人逾期超过6个月,经合法、必要的催收,且未按要求如实提交财产申报资料情形的,可列入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甚至移交至百行征信等来惩戒恶意逃废债行为。

同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指导各地将P2P网贷领域严重失信人纳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和百行征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P2P网贷领域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对打击P2P网贷领域恶意逃废债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分析

自律公约规范互联网金融催债

2018年3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推出《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以下简称《公约》),通过行业自律方式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催债行为。《公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催债行为进行自律约束,对催收不当行为划定底线。《公约》在从业机构内控方面做出了不少要求,包括从业机构应建立催收业务系统,催收记录相关数据要保存5年以上,应指定一名高管负责管理催收,还要在官网上披露催收方式等。在约束催收行为方面,《公约》要求只有联系不上债务人时,才可以和事先约定的联系人联系;不得恐吓、威胁、辱骂债务人等;不得频繁给债务人和相关人打电话;现场催收人员不得殴打、伤害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不得非法限制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现场催收要全程录音录像等。对于市场关注的催收外包较多、缺乏流程管理等问题,《公约》要求从业机构要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流程、人员管理等,如果外包机构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业机构也要担责。

树立正确风控意识,规范债务催收,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机构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采用围堵、纠缠、欺诈、威胁、恐吓、曝光债务人隐私信息等软暴力,甚至直接用暴力手段进行催收,对行业发展及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当下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风控措施不足,甚至可能有故意让债务人产生逾期以收取高额手续费之嫌。”一名业内人士表示,催债自律公约的发布可以督促从业机构增强风险意识,规范不正当债务催收为,防止人工催收的情绪化问题。

思考:查阅《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分析讨论自律公约实施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