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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准入标准简析

【摘要】:针对网络支付行业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与隐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与法律法规来促进互联网支付行业的规范与发展,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三是超范围违规发行网络支付产品。同时,支付机构经营必须坚持依法合规,不能触碰监管红线。

针对网络支付行业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与隐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与法律法规来促进互联网支付行业的规范与发展,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申请人的条件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②有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③有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资人;④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⑤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⑥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⑧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⑨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二)申请人主要出资人的条件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②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③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④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三)第三方支付牌照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但获得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不尽相同。比如:银联商务被许可的支付业务范围是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和预付卡受理;支付宝被许可的支付业务范围是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和银行卡收单;财付通被许可的支付业务许可范围则是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和银行卡收单。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类型如图2-11所示。

图2-11 第三方支付牌照类型

截至2018年1月18日,经过5批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牌照续展后,央行总共已注销28张支付牌照,支付牌照剩余243张(家)。据零壹智库统计,243家支付机构共拥有535张支付牌照(一种业务类型对应一张牌照)。其中“预付卡发行”150张,“预付卡受理”155张,两者的占比之和超过50%;“互联网支付”牌照共110张,占比21%。

知识链接

易士:首个被注销支付拍照的机构

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2011年12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是在浙江省内开展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2015年8月24日,央行依法注销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自2011年发牌以来第一家被注销的企业。

经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确认,易士公司存在以下严重违规问题:一是通过直接挪用、向客户赊销预付卡、虚构后台交易等方式,大量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资金链断裂,预付卡无法使用,持卡人权益严重受损。二是伪造、变造支付业务、财务报表和资料,欺骗、掩饰资金流向。三是超范围违规发行网络支付产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依法注销该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

人民银行、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易士公司挪用客户备付金风险事件,事发后立即采取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一是督促易士公司从各种渠道筹措资金,尽快弥补资金缺口,保证预付卡正常使用;二是制定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核查易士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妥善处理持卡人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公安部门对易士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立案侦查;四是人民银行多次组织召开备付金监管工作会议,通报事件情况,系统排查风险,强化风险认识,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付金存管银行和支付机构提出工作要求。同时,在全国部署开展了预付卡机构客户备付金专项治理和风险排查,加大惩戒和处罚力度,增强支付机构的底线意识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责任意识

易士公司本质上是一家商业企业,与商业银行不同。预付卡发行本身是企业行为,是企业代客户保管预付资金,是一种零售支付工具。消费者购买易士卡,是在认可易士公司商业信用以及其代为保管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向其转移了一定的预付价值。这与银行存款有本质区别,不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易士公司应当向消费者进行相关风险提示,这也是人民银行对易士公司的要求。发生资金损失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定赔付责任。

一直以来,人民银行都按照“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并重”的思路开展支付机构监管工作。我们支持、鼓励支付机构充分发挥优势,规范开展创新,服务社会、民生。同时,支付机构经营必须坚持依法合规,不能触碰监管红线。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是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实施监管的重中之重,不得挪用客户备付金是各类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的一条红线。对于擅自挪用客户备付金、肆意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支付市场秩序、存在重大支付风险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人民银行将“零容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