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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业态及监管指导意见

【摘要】:目前,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分别对互联网金融业态提出了明确的分类。而在《指导意见》中,依据“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界定了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本书重点介绍《指导意见》中所界定的六大互联网金融业态。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概念,过去缺乏系统分类。目前,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以下简称“软交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分别对互联网金融业态提出了明确的分类。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做一个清晰的界定,北京软交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从2012年开始,通过持续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企业进行调研走访,深度解析互联网金融相关资讯,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现象进行认真研究,最终系统梳理出了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

而在《指导意见》中,依据“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界定了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本书重点介绍《指导意见》中所界定的六大互联网金融业态。

(一)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二)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管。

(三)股权众筹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四)互联网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五)互联网保险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管。

(六)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管。

案例分析

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

自原中国银监会、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印发以来,各地加大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校园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部分地区仍存在校园贷乱象,特别是一些非网贷机构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突破了校园网贷的范畴和底线,一些地方“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不良借贷问题突出,给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原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

思考:查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内容,思考在校大学生应该如何规避校园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