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道统与政统的关系,是个聚讼纷纭的题目。一派认为道统是欺骗,是专制皇权的帮凶;一派认为道统是反专制的民主战士。至少在宋、明两朝,道统与政统的重合部分是以“祖宗家法”面目出现的以文官制度为主体的诸项法度。宋、明两朝有“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说法,共治的基础正是所谓“祖宗家法”。根据邓小南先生的研究,赵宋祖宗家法有“实”与“虚”两个方面。可以说,祖宗家法正是以“虚无”为“用”的。......
2023-07-04
宋代的“祖宗之法”是宋代政治文化研究中一个绕不过去的范畴,其重要性已逐渐为研究者所认识,并积累了比较多的研究成果。[79]尽管已经有了一定深度的研究,但笔者认为对赵宋“祖宗之法”的一些关键点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和必要。例如在对“祖宗之法”核心精神的把握上,现有的研究成果存在一定的偏差。
(一)宋朝君臣对“祖宗之法”的不同解读
邓广铭先生在《宋朝的家法和北宋的政治改革运动》一文中指出,“赵匡胤在即位之后,在政治、军事和财政经济诸方面的立法都贯串着一个总的原则: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宋太宗继承了乃兄立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并把“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作为巩固政权的一个法宝加以发展。邓先生认为,赵宋的祖宗家法为后来各代嗣君奉行不变,庆历新政和王安石变法相继失败的深层次原因之一就是这两次变法都触犯了宋朝的家法。显然,在这里邓广铭先生把宋朝“祖宗之法”的核心精神概括为“防弊”。邓小南先生在《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一书中继承并发展了这个观点,指出“宋人心目中的‘祖宗之法’,是一动态积累而成、核心精神明确稳定而涉及面宽泛的综合体”,而其核心精神正是“事为之防,曲为之制”。[80]两位学者都认为祖宗之法的核心精神是突出一个“防”字,那么防什么,又如何防呢?通常的看法是,宋朝统治者充分吸取唐、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为了严密防范文臣、武将、女后、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种人专权独裁,制定出一整套集中政权、兵权、财权、立法与司法权等的“祖宗家法”。张邦炜先生在《宋代皇亲与政治》一书中对宋朝限制宗室、外戚、后妃、宦官等势力的专权有集中论述。笔者认为,宋朝确实实行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也对各种可能威胁皇权安全的政治势力进行了防范,防弊之政也确实是赵宋祖宗之法的重要内容。但是,如果把“防弊”作为宋代祖宗之法的核心精神,笔者认为并不准确,至少说是不全面的。因为如果把“防范弊政”看作祖宗之法的核心精神,有些问题是很难解释的。例如宋代士大夫经常把“祖宗之法”与儒家的“仁义”“三代”等概念联系起来;又如防弊之政的建立是在宋太祖、宋太宗时期,而在宋代士大夫眼中宋仁宗朝的法制却是“祖宗之法”的典范。如果把“防弊”作为祖宗之法的核心理念,这些现象便无法解释。
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谈“祖宗之法”,宋代有两种意义上的“祖宗之法”:一种是帝王统治术意义上的“祖宗之法”,一种是作为儒家士大夫政治理念的“祖宗之法”。帝王术意义上的祖宗之法,其核心是要保障皇权自身的安全与稳定,其做法就是加强中央集权,对各种可能威胁皇权的政治势力进行防范。帝王术意义上的祖宗之法,其思想来源是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邓小南先生认为宋代祖宗之法的核心精神是“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如果把祖宗之法严格限定为帝王术意义上的祖宗之法,那么这个观点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宋代的“祖宗之法”作为一种话语、一种政治现象大量出现,恰恰是在宋仁宗朝儒学复兴、士大夫阶层兴起之后。如果说在宋仁宗朝“祖宗之法”的精神内涵还是比较模糊的,那么经过宋神宗、宋哲宗朝围绕变法、反变法产生的一系列争论,就使“祖宗之法”的儒学内涵变得越来越明确了。所以,“祖宗之法”之所以成为宋代乃至中国古代历史上一种特别突出的政治话语、政治现象,是与新儒学的产生,与新儒学的信奉者士大夫阶层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邓小南先生指出,“祖宗之法”的提出,“显然并非光大儒家理念的直接产物”。[81]而笔者认为,离开了儒家理念,想搞清楚祖宗之法的核心精神,也是不可想象的。尽管“祖宗之法”在宋代是一个言人人殊的政治话语,但主流的“祖宗之法”毫无疑问是作为士大夫政治理念的祖宗之法,而不是帝王统治术意义上的祖宗之法。作为士大夫话语的祖宗之法,其核心精神不是“防弊”。
作为士大夫理念的祖宗之法,其核心精神是儒家德治理念,具体说,它强调以德治为本,强调士大夫阶层在政治中的主体作用,强调限制皇权。它主张以内圣为本、外王为末,即以修身、齐家为本,以治国、平天下为末;主张以仁义为本,以功利、富强为末;重视为政动机,轻视结果;主张为政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强调手段的正义,贬低武力、刑罚等政治手段。可以看出,祖宗之法的核心精神——德治理念实际上是宋代理学的核心政治理念。需要说明的是,在王安石变法时期,以二程为代表的理学还是一个比较小的学派,反对王安石变法的士大夫并不限于理学人士。以苏轼为代表的所谓“蜀党”,和以司马光为代表的所谓“朔党”都不信奉理学,但他们在政治上都尊崇祖宗之法,在理念上都坚持以德为本的德治理念。可以说,虽然在理论上对德治理念做了周密论证的是理学,但德治理念显然并非理学的独有主张,德治理念在宋代思想界是主流思潮。王安石变法恰恰违反了这个主流思潮。
宋代的祖宗之法,其主流虽然是作为士大夫理念的祖宗之法,但这个祖宗之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正是在帝王统治术意义上的祖宗之法亦即“防弊之政”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士大夫的祖宗之法是对“防弊之政”的改造和提升。作为帝王术的防弊之政具有浓厚的权谋色彩,不适宜公开宣扬。封建帝王内心里可能并不真正信仰儒家的德治理念,但在表面上却不得不标榜仁义道德,所以即使是宋代皇帝,其口头所宣扬的祖宗家法也是士大夫阶层的祖宗之法。
(二)儒学复兴与祖宗之法的提出
宋代祖宗之法的核心精神是儒家的德治理念,这首先可以从祖宗之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看出来。宋代的防弊之政是宋太祖、宋太宗时期确立的,宋真宗时期出现了所谓守“祖宗故事”“祖宗典故”的说法,尚没有“祖宗之法”的提法。宋朝士大夫对于“祖宗法”“祖宗之法”“祖宗家法”的明确提及,始见于宋仁宗亲政之后。[82]也就是说,“祖宗之法”作为一个政治话语,产生于宋仁宗时期,而宋仁宗时期恰恰是儒学复兴的时期。儒学复兴的主体是士大夫阶层,新兴的士大夫阶层坚持儒家本位,批判佛老等各种“异端邪说”,阐发儒学义理,提倡经世致用,要求取法“先王”,以改革社会现实。所以,在宋仁宗朝的先进士大夫中出现了一股强烈要求超越汉唐、复归三代的思潮,石介、尹洙、欧阳修、李觏、王安石等人都有这方面的思想倾向。后来的王安石变法,正是在“法先王”的旗帜下开展的。
遵守“祖宗之法”政治口号的正式提出是在儒学复兴的宋仁宗朝,这绝对不是偶然的,祖先崇拜、敬天法祖本来就是儒家的传统。但在当时,回向三代才是时代的最强音,遵守祖宗之法还局限在政治制度层面,比如宋仁宗朝编纂的《三朝宝训》,记录的是宋太祖、太宗、真宗三朝的“纪纲”“法制”。又比如,针对宰相李迪任命御史,“言者谓台官必由中旨,乃祖宗法也”,宋仁宗也说:“祖宗法不可坏也。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矣。”[83]也就是说,御史由皇帝亲自任命是祖宗之法,如果御史由宰相任命,宰相有过失御史便不敢弹劾。在这里并没有把祖宗之法与政治理念联系起来。可见,“法祖”本身虽然是儒家观念,但宋仁宗朝的祖宗之法还仅仅停留在制度、法令层面,缺乏清晰明确的政治理念。
但几十年后,事情就发生了变化。经过宋神宗、宋哲宗两朝变法、反变法的反复,祖宗之法有了明确的核心理念,那就是儒家的仁义、王道。元祐五年(1090),范祖禹在上疏中说,“恭惟本朝太祖皇帝以来,家道正而人伦明,历世皆有圣后内德之助,自三代以后,未有如本朝之家法也。”[84]元祐八年(1093),宰相吕大防借经筵讲读之机向皇帝进言:“祖宗家法甚多,自三代以后,唯本朝百三十年中外无事,盖由祖宗所立家法最善。”[85]宋代的祖宗之法开始与儒家的最高政治理想三代联系了起来。到了南宋,称颂祖宗之法“忠厚”“仁义”“与三代同风”,几乎成了君臣的共识。史浩言:“本朝之治,与三代同风,此祖宗家法也。”[86]牟子才言:“忠厚者,我朝之家法也。”[87]谢九成言:“我宋得天下以来其相传家法,臣辄断之以一言,曰仁而已。”[88]真德秀言:“惟我祖宗继天立极,其于事亲教子之法,正家睦族之道,尊主御臣之方,大抵根本仁义,故先朝名臣或以为家法最善,或以为大纲甚正,或以为三代而下皆未之有。”[89]在宋仁宗朝,士大夫阶层对现实不满,他们以三代为号召改革现实。过了几十年,他们竟认为只要按照祖宗之法行事就可以达到理想的政治模式,因为祖宗之法本身就“与三代同风”。更奇怪的是,士大夫们认为祖宗之法的典范就是宋仁宗之法。
宋哲宗时期以后,祖宗之法不仅核心精神明确了,而且其中的“祖宗”也明确了,那就是宋仁宗成了祖宗的代表。遵守祖宗之法,就是遵守宋仁宗之法。范祖禹在《上哲宗乞专法仁宗》中说:“惟是仁宗在位最久,德泽深厚,结于天下……陛下诚能上顺天意,下顺民心,专法仁宗,则垂拱无为,海内晏安,成、康之隆不难致也。”[90]范祖禹在《帝学》中称赞宋仁宗终身好学、“仁及四海”,并希望哲宗向仁宗学习,“臣愿陛下欲法尧舜惟法仁宗而已,法仁宗则可以至天德矣”[91]。高宗说:“祖宗制度自朕家法,至于仁宗临御最久,恩泽及人最深,朕于政事间未尝不绎思仁祖,庶几其仿佛也。”[92]杨万里说:“本朝之仁恩,至仁宗而愈深。其待臣下,大抵恩胜威,礼胜法。有佚罚而无滥刑,祖宗相传以为家法。”[93]魏了翁说:“惟我仁祖皇帝培养根本,扶植政道,治体浑大,汪汪乎有唐虞成周泰和之风,诚足以为万世法。”[94]吕中在《宋大事记讲义》中说:“盖汉唐而下言家法者莫如我朝,我朝家法之粹者莫如仁宗。”[95]在仁宗当政时期,士大夫们对朝政多有批评,也就是说他们并不认为当时是盛世,否则的话也不会有回向三代的思潮,也不会有庆历新政的出现。但到了宋哲宗朝士大夫们竟然认为宋仁宗是祖宗之法的化身,仁宗之治是盛世的典范。个中原因值得探讨。
祖宗之法在宋仁宗朝只是一些具体的政策、制度,到宋哲宗朝以后便被士大夫阶层阐释为以“仁义”“忠厚”为核心的德治,甚至上升到了三代之治的高度。这说明,要搞清祖宗之法是什么,不仅要看具体条文,更要看士大夫如何去选择、去阐释。作为具体的条文,祖宗之法无所不包,既繁杂又难免互相矛盾,正是士大夫阶层的选择、阐释和宣扬使祖宗之法成为内涵清晰、一以贯之,既有核心理念又有具体做法的法制体系。士大夫阶层口口声声强调的是“仁义”“仁厚”“忠厚”“三代”,而不是“事为之防,曲为之制”,所以祖宗之法的核心精神就只能是儒家的德治。
士大夫阶层认为祖宗之法是以仁义为核心的德治,祖宗之治与三代同风。这只是就祖宗之法的核心精神概括而论。既然祖宗之法不仅包括核心理念,而且有具体做法,那就必须搞清祖宗之法的制度层面是怎样的,否则所谓“忠厚”“与三代同风”就只能是一句空话。而这正是下文所要探讨的。
(三)王安石变法对君臣共治体制的破坏
从宋哲宗朝开始,祖宗之法被赋予了“忠厚”“仁义”等德治内涵,宋仁宗被认定为祖宗之代表。那么“忠厚”“仁义”在政策层面具体指的是什么,仁宗之政的本质是什么,也就是说,在政治上如何做才符合祖宗之法的精神?要弄清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怎么做不符合祖宗之法的精神,也就是搞清祖宗之法的对立面是什么。
从宋神宗朝起,祖宗之法的对立面就很清楚,那就是王安石变法。宋仁宗形象的转化,祖宗之法地位的提升,都与王安石变法密不可分。王安石变法破坏了祖宗之法,这是反变法派士大夫的观点。问题是,王安石变法在何种意义上违背了祖宗之法。在这个问题上,现代学者一般是从具体政策法令层面着眼,认为王安石所变的祖宗之法正是宋仁宗的政策,所以反变法派要恢复的祖宗之法也只能是仁宗之政。反变法派为了恢复仁宗之政,所以极力抬高宋仁宗的形象,把宋仁宗作为祖宗之法的化身,把宋仁宗的“嘉祐之治”提升到“三代”的高度。[96]这样解释本身并不错,但需要进一步深化。如上所述,仁宗之政在宋仁宗时期士大夫眼中是不完美的,而到了神宗时期、哲宗时期,以仁宗之政为代表的祖宗之法竟然可以与“三代”之治相媲美,成为了仁义的化身。认识上的这种巨大的转化,单从仁宗时期政策法令层面着眼是无法解释的,因为仁宗之政已经成为历史是不可能变化的,变化的只能是士大夫对仁宗之政的看法。也就是说,仁宗朝当时的士大夫从具体政策着眼认为仁宗之治并不完美,需要以三代为标准进行改革;而同样一批士大夫到了宋神宗、宋哲宗朝突然改变了看法,认为仁宗之治在政治理念层面与三代之治是相通的。那么是什么促成了这种巨大变化?这需要从仁宗之政的精神层面加以探讨。也就是说,王安石变法促使反变法派士大夫对仁宗之政的认识实现了一个由法令层面到精神层面的升华。反变法派认为王安石变法的指导思想与以仁宗之政为代表的祖宗之法的精神是冲突的。
与一般学者不同,邓广铭先生是从政策、法令的理念层面分析问题的。他认为王安石变法违背了宋代祖宗家法“防弊”的核心精神。例如,祖宗之法分割相权,王安石变法扩张相权;祖宗之法坚持兵农分离的募兵制,王安石变法推行兵农合一的保甲法;祖宗之法对待军事将领实行“将从中御”,王安石公开批评这种做法,等等。正因为王安石变法背离了祖宗之法“防弊”的精神原则,所以得不到宋神宗的真正支持,导致变法最终失败。[97]邓先生的分析很有道理,但他所说的祖宗之法是帝王术意义上的祖宗之法,而不是作为士大夫政治理念的祖宗之法。所以,邓先生所探讨的是宋神宗而不是士大夫阶层反对王安石变法的理由。而笔者所关心的是王安石变法如何违背了德治理念,如本文上面所述,德治理念才是士大夫阶层所谓“祖宗之法”的核心精神。
士大夫阶层之所以反对王安石变法,据笔者观察,是因为他们认为变法从两个方面违反了祖宗之法以德为本的核心精神。首先从变法的内容看,反对派指责王安石新法没有以德治、人心、风俗为本,而是致力于功利,即富国强兵。其次,从变法的手段看,反对派指责王安石变法破坏了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治体制,而这个共治体制是德治理念的制度保证。
王安石变法的原因是有鉴于宋朝“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变法的旗帜是“法先王之政”[98]。而在宋仁宗时期,主张政治上回向三代是思想界的主流思潮。可以说,王安石变法是思想界回向三代运动在政治上的必然结果。未参大政前,王安石在士林中也享有很高的声望,正如司马光所说,“介甫独负天下大名三十余年,才高而学富,难进而易退,远近之士识与不识,咸谓介甫不起而已,起则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泽矣”。然而,正是这样一位众望所归的人物,变法伊始却受到了来自士大夫阶层的一致反对,“士大夫在朝廷及自四方来者,莫不非议介甫如出一口”[99]。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认为王安石变法是“兴利”“聚敛”,不符合以德为本的政治思想。司马光在奏议中批评王安石“不能劝陛下以恭俭节用,乃更遣聚敛之臣诛剥齐民”,“变更祖宗法度,侵夺细民常产,掊敛财利,以希恩宠,非独此青苗一事而已”[100]。陈襄在上疏中指出,王安石“行桑弘羊榷利之术,臣不知其可也”,“又何必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与民争锥刀之利,而失王政之体乎!”[101]刘琦等在上疏中指出,“陛下必欲致时如唐、虞,跻俗如成、康。今安石反以管、商权诈之术,战国纵横之论,取媚于陛下”[102]。范纯仁在上疏中批评道,“安石不度己才,欲求近功,忘其旧学。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讲五霸富国强兵之术。尚法令则称商鞅,言财利则背孟轲”[103]。类似的批评还有很多,兹不赘举。总之,都是认为王安石以法家的富国强兵之术变法,背离了先王治国之道。
在政治理念上王安石和他的反对者都认为治国应取法“三代”,为什么这种理念一旦付诸政治实践,竟然产生了如此大的分歧?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三代”的内涵。从王安石的立场看,以“法先王”为旗帜的变法是为了改变宋朝积贫积弱的现状,达到富国强兵的目标。王安石完全认同儒家的仁义,但他认为光有仁义是不够的,宋仁宗完全符合仁君的标准,但“虽俭约而民不富,虽忧勤而国不强”。所以,王安石取法二帝、三王,着眼于富国强兵。反对派也不绝对反对富国强兵,只是他们认为治国应以德治为本,富强为末。他们认为只要“为政以德”,国家自然会富强,即使国家不富强,也会国祚绵长;相反,如果片面追求富强,就会背离德治,结果是国家富强,人心尽失,最终国家难逃覆亡的命运。所以,反对派谈“三代”着眼于德治。
熙宁四年(1071),反对派文彦博与王安石争论,说:“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王安石反驳道:“法制具在,则财用宜足,中国宜强。今皆不然,未可谓之法制具在也。”文彦博说:“务要人推行尔。”[104]可见,王安石最关心的是富强,他认为要富强就必须变法;文彦博也不反对富强,他认为国家不富强是因为祖宗法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而改变祖宗之法会失去人心,失去人心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反对派大都持以德为本的观点。范纯仁认为三代之政“以修己安人为务,敦举直错枉之风,先道德而后事为,先教化而后法度,变俗易于偃草,施仁速于置邮,是将拱手垂衣而天下晏然矣”[105]。范镇在上疏中说:“陛下以上圣之资,厉精求治,宜先道德以安民心而服四夷。”[106]李常认为,“有礼义然后有政事,有政事则财用足”,“理财用而不由仁与义,则上匮而下穷矣”[107]。对德治的强调以苏轼的观点最为典型,他说:“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浅深,不在乎强与弱。历数之所以长短者,在风俗之薄厚,而不在乎富与贫。道德诚深,风俗诚厚,虽贫且弱,不害于存而长;道德诚浅,风俗诚薄,虽强且富,不救于短而亡。”[108]这里把以道德为治国之本、以富强为末说得非常明白,当道德与富强不能兼得时,应该舍弃富强而追求道德、风俗的深厚。在苏轼看来,国家不富强算不了什么,如果道德、风俗败坏了,那就动摇了国家的根本,是致命的伤害。以苏轼为代表的反对派认为仁宗之治与“三代同风”,他们并非不知道宋仁宗时期的积贫积弱,他们看重的是宋仁宗之治以德为本,“我仁祖之驭天下也,持法至宽,用人有叙”,“然考其成功则曰未至,以言乎用兵则十出而九败,以言乎府库则仅足而无余。徒以德泽在人,风俗尚义,是以升遐之日,天下如丧考妣。社稷长远,终必赖之,则仁祖可谓知本矣”[109]。仁宗之所以被认定为祖宗之法的人格代表,绝不是偶然的,仁宗的宽仁之德,连王安石也是认可的,“仁宗之为君也,仰畏天,俯畏人,宽仁恭俭出于自然,而忠恕诚慤终始如一”[110]。在士大夫眼中,仁宗之政的本质是以德治为本,这也正是祖宗之法的核心精神所在。王安石变法追求富国强兵,背离了德治理念,遭到士大夫阶层的一致反对,也就不难理解了。
祖宗家法以德治理念为核心,北宋、南宋其实是一脉相承的。淳熙三年,宋孝宗对辅弼大臣说:“本朝文物家法远过汉唐,独用兵差为不及。”龚茂良等大臣回答道:“国家自艺祖开基,首以文德化天下,列圣相承,深仁厚泽,有以固结天下之心,盖治体似成周,虽似失之弱,然国祚绵远,亦由于此”,“可以见祖宗家法足以维持万世”[111]。宋孝宗希望国家像汉唐一样强盛,而以龚茂良为代表的士大夫则认为不必为兵力不及汉唐而感到遗憾,因为道德深厚足以维持国运长远。我们作为现代人可能不满意龚茂良的回答,但以德治为本在宋朝是主流政治思想,也是士大夫赋予祖宗之法的核心精神。
下面谈士大夫阶层反对王安石变法的第二个原因,即士大夫认为王安石变法破坏了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治体制。“政治体制”当然是现代人的说法,宋代士大夫不可能知道这个词语,但皇帝“与士大夫治天下”这样的说法对于宋儒来说是很熟悉并“视若当然”的,只是他们对共治体制有自己的表达方式而已。宋代士大夫认为“共治天下”不仅是祖宗之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德治理念的制度保障。
关于宋代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治体制,学术界已有一些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共治体制有如下一些特点:皇权受到限制,士大夫的政治主体地位得到认可,表现在强调皇帝无为而治,具体政事由宰执集团负责;为防止宰执集团专权,重台谏之权以制衡相权;台谏还常常代表士大夫舆论即“公议”,所以台谏的意见皇帝也要尊重。共治体制的本质是强调士大夫阶层的集体领导,个人无论是皇帝还是宰相都不应该不顾“公议”独断专行。士大夫认为遵守共治体制,就要维护现行官僚体系即所谓“纪纲”,宰执、台谏等各级机构各司其职,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
笔者认为,宋仁宗时期是共治体制运行的最佳时期,具体表现是:第一,仁宗无为而治,“推诿”大臣,重用宰相、台谏;第二,仁宗善于纳谏,仁宗朝是宋代台谏制度运行最好的时期;第三,仁宗朝大臣有气节,宰相敢于担当,台谏敢于直谏。共治体制运行得好,意味着士大夫的政治理念得到了较好的实践,所以仁宗时期被认为是祖宗之法的典范。而王安石变法遭反对,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士大夫认为变法破坏了共治体制,使得宋朝政治背离了士大夫的政治理念。
王安石为推行新法,成立新的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提举常平司等,被反对派认为绕过正常机构和程序,是专权的表现。范镇在上疏中质问道:“今内则中书之政归于条例司,外则转运、提点刑狱及州县之权夺于提举常平、广惠仓司。上下之分,侵挠如此,陛下之纲纪何恃乎?”[112]司马光批评王安石“侵官”,“夫侵官,乱政也,介甫更以为治术而先施之”[113]。陈襄批评王安石不顾天下“公议”,“事不由于宰府,谋不及于士民,耆艾不与闻,台谏不得议,所建议惟门生属吏而已”[114]。苏轼批评王安石大肆贬降台谏官的做法,“台谏所言常随天下公议,公议所与台谏亦与之,公议所击台谏亦击之”,如果不能宽容台谏,“臣恐自兹以往,习惯成风,(台谏)尽为执政私人,以致人主孤立。纪纲一废,何事不生?”[115]宋神宗绕过正常的诏令发布程序,频繁颁发内降手诏,也被反对派认为是破坏共治体制之举。司马光在上疏中指出,“(安石)常自以己意阴赞陛下内出手诏,以决外廷之事,使天下之威福在己,而谤议悉归于陛下”[116]。总之,王安石变法在手段上破坏了祖宗家法的重要内容——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治体制。
(四)唐宋变革是以“祖宗之法”为核心的君臣共治体制产生的大背景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宋代的祖宗之法意涵丰富,不同阶层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帝王看重的是防弊之政,士大夫看重的是宽松的以德治国的政策取向,这是站在君臣对立的角度得出的结论。跳出士大夫与皇帝这一对矛盾之外,对祖宗之法还可以有新的认识。围绕王安石变法的争论,已经不是简单的君臣博弈了,其中包含了嗣君对先帝政策的修改,以及武将与文臣关系的改变,兹事体大,也就难怪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了。重文抑武是宋朝祖宗之法的重要内容,正是在这一政策下出现了儒学复兴、士大夫政治,出现了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制度,所以在祖宗之法上,君臣一体是主流。这一政策的正面作用是政权稳定,文化发展繁荣,负面作用是宋朝失去了汉唐开疆拓土的盛世气象。宋太祖、太宗本身就没有统一天下的志向,其制定的政策越往后负面作用越大。从小就怀有雄心壮志的宋神宗要改变这种局面,与同样有远大抱负的王安石一拍即合。王安石变法虽然以恢复三代王道政治为号召,但他的政策取向其实是要回归汉唐,恢复文臣与武将合一,恢复征兵制,实现兵农合一,改革科举制度,恢复学校取士,等等。这些政策措施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上做不到,因为经过唐宋变革,大的社会环境变了,门阀士族退出历史舞台,军功集团退出历史舞台,文臣与武将彻底分离,募兵制下兵农分离,科举制成为选拔官员的主流渠道。宋朝的祖宗之法在客观上顺应了唐宋变革后的历史潮流,王安石变法客观上是逆历史潮流而动,失败是必然的。当然作为历史中人是看不到这一点的,宋神宗与王安石的志向与努力是值得肯定的,反倒是顺应历史潮流的反变法派显得缺乏胸怀了。总之,对于历史上的思想观念纷争,一定要跳出道德是非判断,站在更宏观的立场上,把制度与思想观念结合起来综合考察,方能得出更符合历史真相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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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时期,军阀混战,政治黑暗,文化跌落到最低谷。所以,宋学的兴起必然推动政治改革运动的开展。关于这一点,余英时在《朱熹的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2]一书中有详细论述。庆历新政失败后,改革的呼声并没有平息。从第一项变法措施出台,王安石就遭到了士大夫的一致反对。面对朝廷内部高级官员的一致反对,王安石改革的决心毫不动摇。......
2023-07-04
证据是查清犯罪事实、认定罪行的重要依据。在中国古代,涉案人员的口供,即言辞证据,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物证是指可以证明犯罪人犯罪事实的相关物品,包括实物证据和书证两种。在司法实践中,即使犯人已经供认犯罪事实,也要查找相关证据,以免造成冤狱或牵连无辜。宋代对证据特别是物证的重视,突破了中国古代传统的证据观念,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冤狱的形成和牵涉无辜,反映了宋代司法制度的进步与完善。......
2023-08-19
检验格目一式三份,一份由所属州县保管,一份由被害人家属保管,一份上交。随着检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宋代出现了大批总结和介绍检验经验和检验理论的著作,如《折狱龟鉴》《棠阴比事》《洗冤集录》等。其中以宋慈的《洗冤集录》成就最大,它在现场勘验和法医鉴定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果,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对检验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2023-08-19
这种根据农时来规定案件起诉、受理、判决时限的法律,称为“务限法”。宋代官府受理民事案件存在严格的规定,司法机关开拆司吏人负责接收百姓诉状,对于符合起诉要求的诉状,相关司法机关必须受理,否则要受到处罚。......
2023-08-19
起初笔者一直有困惑,直到查阅了宋代著名水利学家的大量著述后,才了解了“浜”的来龙去脉。在这些水利学家的著述中,郏亶在其水利奏折《六失六得》中对此叙述得最为清晰、详细,这样的“浜”源于古代吴淞江流域大圩里的农户对大圩的破坏。......
2023-11-18
“鞫谳分司”即在审判过程中将审理权与判决权分离,鞫司专掌审理案件,谳司专掌检法断刑,互不通问,互相牵制,这是最能反映宋代司法审判特色的一项原则。犯人如不服,则要另派官吏审理;如服罪,则开始执行判决,宋人称之为“结绝”。宋代审判制度详细缜密,在审判的各环节严格把关,细致分工,相互牵制,有效地防止了出现长官随心所欲、个人专断的情况,使得审判能够尽可能公正地进行,减少了冤狱的发生。......
2023-08-19
太祖开宝三年,宋政府在东京开封府和西京河南府分别设立便钱务,专门办理汇兑业务。这种便钱汇兑方式受到商人的广泛欢迎,因而得以稳步发展。至迟到景德三年二月以前,除地方之间的汇兑业务仍由便钱务经营外,京师与地方之间的官营汇兑改由榷货务经营。在代替便钱务继续负责现金汇兑业务的同时,榷货务还承担着兑付各种信用证券和向地方政府拨款的任务。......
20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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