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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收入的纳税筹划优化方法

【摘要】:土地增值税采用以增值额为基础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而通过分散收入,减少增值额,显然是可以起到节税作用的。分散收入的方法通常以下两种:1.分离销售公司例6-34,C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出售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节税的目的。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增值额为600万元。

土地增值税采用以增值额为基础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而通过分散收入,减少增值额,显然是可以起到节税作用的。分散收入的方法通常以下两种:

1.分离销售公司

例6-34,C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出售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市场价值是750万元(不含增值税),各种附属设备的不含税价格约为20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500万元。

(1)假如该企业和购买者签订合同时,对房屋价格和附属设备的价格不加区分,则城建税及附加=(750+200)×11%×(7%+3%)=8.25(万元),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500+8.25=508.25(万元)。增值额=750+200-508.25=441.75(万元),增值率441.75/508.25×100%=86.91%,按规定适用40%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441.75×40%-508.25×5%=107.11(万元)。

(2)假如该企业和购买者签订合同时,仅在合同上注明75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则销售税金及附加=750×11%×(7%+3%)=8.25(万元),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为500+8.25=508.25(万元)。增值额=750-508.25=241.75(万元),增值率=241.75/508.25×100%=47.56%。按规定适用30%的累进税率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41.75×30%=72.53(万元)。

可见,分开单独处理少缴土地增值税34.58(107.11-72.53)万元。另外,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用转移的税率要低,也可以节省不少印花税,可谓一举两得。但不得不提醒的是,将附属设备从房价中分离、签订购销合同之后,附属设备200万元应缴纳17%的增值税,比适用11%的不动产转让的税率高出6%。

2.签订分售合同

这种方法的做法是:当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装潢、装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安装完毕或装潢装饰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和购买者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合同,这样该企业则只需在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例6-35,D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房屋,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该房屋进行了简单必备设施安装。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增值额为600万元。(不考虑除其他税种)

若该公司按1000万元售价直接开具销售合同,则:增值率=600/400×100%=150%,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

但是如果将该房屋的出售分为两个合同,一份为房屋装修合同,装修收入3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100万元,另一份为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屋出售不含税价格为700万元,允许扣除的不含税成本为300万元;此时土地增值率=400/300×100%=133%,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00×50%-300×15%=155(万元)。

由此可见,采用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缴税240-155=85(万元),显然采用签订分售合同的方法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