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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与技巧

【摘要】:方案一,张某单纯将其转让,甲公司向他支付专利费100万元;方案二,张某将该专利折合成股份作为对甲公司投资,甲公司让其拥有相同价款的股权。张某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0×20%×50%=1(万元),税后所得:10-1=9(万元)。通过专利投资,张某当年仅需负担1万元的税款。如果每年都可获取股息收入10万元,只要经营10年,张某就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且还可得到100万元的股份。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动产和不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适用税率。

财产原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价证券的原值为买入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的原值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的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的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的原值,参照以上四种办法确定。

上述财产原值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卖出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如支付中介机构的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不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扣除。

例6-28,科研人员张某在2006年年初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其个人拥有。甲公司开出了100万元的高价,并提出了两套购买方案。方案一,张某单纯将其转让,甲公司向他支付专利费100万元;方案二,张某将该专利折合成股份作为对甲公司投资,甲公司让其拥有相同价款的股权。按近年来甲公司的经营状况,张某每年预计可从甲公司获取股息收入不低于10万元。科研人员张某应采取哪个方案?

方案一,直接转让专利技术。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张某的实际所得为100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额=100×(1-20%)×20%=16(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所得为100-16=84(万元)。

方案二:折合股份投资入股。

首先,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股息不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张某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0×20%×50%=1(万元),税后所得:10-1=9(万元)。通过专利投资,张某当年仅需负担1万元的税款。如果每年都可获取股息收入10万元,只要经营10年,张某就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且还可得到100万元的股份。

两种方案利弊很明显:方案一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就实实在在地拥有个人所得,但它是一次性收入,税负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方案二缴税少,还有升值的可能,但承担的风险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