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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筹划探析

【摘要】: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出租房屋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包括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计算财产租赁所得时,相关规定如下:

(1)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律减除20%的费用。

(2)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3)出租房屋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包括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4)出租财产取得的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费用顺序如下: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5)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例6-27,李梅出租一套两居室给赵红,租期2年,月租金2000元,按年预收,房屋装修由出租人负责。20××年1月,李梅一次性收取年租金2.4万元,支付装修费1500元,缴纳各税及其附加6000元,并将有关凭证交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1.一次性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按税法规定,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纳税,那么李梅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24000-6000-800)×(1-20%)×10%=1376(元)

2.按月份平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取得的收入确属数月或数年,并能提供合同依据,就可以把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月份平均计算纳税:

每月租金24000÷12=2000(元)

每月税费6000÷12=500(元)

1月份应纳税额=(2000-500-修缮费用800-800)×10%<0,不需纳税。

2月份应纳税额=(2000-500-修缮费用700-800)×10%=0(元),不需纳税。

3~12月份每月应纳税额=(2000-500-800)×10%=70(元)

全年应纳税额=70×10=700(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税收筹划,李梅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676(1376-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