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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方法与技巧

【摘要】: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合并就会节约纳税,因而对其进行纳税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显然,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工资、薪金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是明智的。

1.均衡收入法

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假如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例6-18,某公司职员每月工资3000元,该公司取平时发放工资,年终根据业绩实行嘉奖的薪酬管理办法。假设该职工年终当年(12月份)取得奖金6000元,则该职工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6000)-3500]×20%-375=725(元)。

筹划分析:如果该公司将年终奖按每月500元随工资一起发放,该职工每月的工资为3500元,则全年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2.利用职工福利筹划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提供免费午餐等,以抵减自己的工资、薪金收入。

例6-19,某公司财务经理朱先生,2011年月工资为10000元,应工作需要,需要租住一套住房,每月需要支付房租2000元。假如朱先生自己付房租,每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3500)×20%-375]=925(元)。

筹划分析:如果公司为朱先生免费提供住房,将每月工资降为8000元,那么此时朱先生每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3500)×20%-375]=525(元)。即经过纳税筹划可以节税400(925-525)元。

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只是改变了自己收入的形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没有减少,同时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纳税负担。这样一来,纳税人就能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3.利用费用扣除标准差异

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劳务所得单次收入超过4000元为20%的费用扣除。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合并就会节约纳税,因而对其进行纳税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例6-20,李先生2011年12月从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10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李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取得收入5000元。如果李先生与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用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从B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5000×(1-20%)×20%=800(元),则2月份王先生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

筹划分析:如果李先生与B公司存在固定的雇用关系,则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1000-3500)×15%-125=250(元)。显然,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工资、薪金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是明智的。因此,李先生应该在与B公司签订固定的雇用合同,将此项收入由B公司以工资、薪金的方式支付给李先生。

4.利用公积金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利用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储备。

例6-21,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中层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养老保险及公积金后为1万元,每月要缴纳(10000-3500)×20%-375=92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对王先生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损失”。而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公积金额度最多可缴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

筹划分析:如果王先生通过单位,按缴存基数1万元缴纳补充公积金3000元,则王先生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3000-3500)×20%-375=325(元),节省了600元。该部分资金不但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同时享受了存款利息

5.利用纳税优惠政策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据以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这种方法计算年终奖个人税后所得额可以降低税率,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例6-22,刘某月工资收入50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单位发给其年终奖金2000元,同时发放3000元绩效奖金。此处可以做一下比较。

筹划分析:若2000元为年终奖,3000元为绩效奖12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所得税为(5000+3000-3500)×15%-125=550(元);年终奖2000/12=166元,适用5%税率,年终奖应纳税=2000×5%=100(元),12月应纳税额=550+100=650(元)。

若将年终奖与绩效奖统一按年终奖发放,则12月应纳税为(5000-3500)×10%-25+5000×5%=375(元)。这样,通过筹划后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75(650-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