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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方式纳税筹划优化方案

【摘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进行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方案二由于分别适用应税消费品各自税率,从而达到了节税效果。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进行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需要将不同税率的商品组成套装进行销售时应当尽量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核算,而不要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核算。

例6-10,某酒厂生产各种类型的酒,以适应不同消费者需求。春节来临,大部分消费者都以酒作为馈赠亲朋好友的礼品。针对这种市场情况,公司于1月初推出“组合装礼品酒”的促销活动,将白酒、白兰地酒和葡萄酒各一瓶组成价值115元的成套礼品酒进行销售,三种酒的出厂价分别为50元/瓶、40元/瓶、25元/瓶,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0.5元/斤加上出厂价的20%,白兰地酒和葡萄酒的消费税税率为销售额的10%,假设这三种酒每瓶均为1斤装,该月共销售1万套礼品酒。该企业可以采取两种促销方式:方案一,先包装后销售;方案二,先销售后包装。从节税角度出发,该企业应当采取哪套方案?

分析:方案一,由于该企业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促销,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较高的税率计算消费税额。在该方案下,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

应税销售额=(50+40+25)×10000=1150000(元)

应税销量=3×10000=30000(斤)

应纳税额=30000×0.5+1150000×20%=245000(元)

方案二,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

白酒应纳税额=10000×(1×0.5+50)×20%=105000(元)

白兰地应纳税额=40×10000×10%=40000(元)

葡萄酒应纳税额=25×10000×10%=25000(元)

累计应纳税额=105000+40000+25000=1700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额=245000-170000=75000(元)

因此,该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方案二由于分别适用应税消费品各自税率,从而达到了节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