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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结算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方案

【摘要】: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越大,通过选择折合率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越大。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有利于纳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计算。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采用销售额发生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用当月初的外汇牌价。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越大,通过选择折合率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越大。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有利于纳税筹划。

需要指出的是,汇率的折算方法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因此,在选择汇率折算方法的时候,需要纳税人对未来的经济形势及汇率走势作出恰当的判断。

例6-8,某企业某年4月15日取得100万美元销售额,4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为1美元∶7.3元人民币,4月15日的外汇牌价为1美元∶7.1元人民币。预计未来较长一段时间,美元将持续贬值。企业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按照每月第一日的外汇牌价计算销售额;方案二,按照结算当时的外汇牌价计算销售额。从节税的角度出发,该企业应当选择哪套方案呢?

方案一,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

美元销售额=100(万元)

外汇牌价=1∶7.3

人民币销售额=100×7.3=730(万元)

方案二,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

美元销售额=100(万元)

外汇牌价=1∶7.1

人民币销售额=100×7.1=710(万元)

方案二较方案一少计销售额=730-710=20(万元)

因此,该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方案二由于充分利用了汇率变动的趋势以及税法允许的换算方法,从而达到了节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