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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优化方法

【摘要】: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税法的上述规定要求纳税人必须注意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情况,这一纳税筹划方法看似简单,但如果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这一规定,而没有分别核算的话,在缴纳消费税的时候就会吃亏。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税法的上述规定要求纳税人必须注意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情况,这一纳税筹划方法看似简单,但如果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这一规定,而没有分别核算的话,在缴纳消费税的时候就会吃亏。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必须要注意消费品的组合问题,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就不宜采用这种销售方式。

例6-6,某公司既生产经营粮食白酒又生产经营药酒,两种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10%。2009年度,粮食白酒的销售额为200万元,销售量为5万千克,药酒销售额为300万元,销售量为4万千克,但该公司没有分别核算。2010年度,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与2009年度基本相同,现在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统一核算粮食白酒和药酒的销售额;方案二,分别核算粮食白酒和药酒的销售额。从节税的角度出发,应当选择哪套方案呢?

分析:方案一,企业生产经营适用两种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适用较高税率。在该方案下,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酒类应纳消费税=(200+300)×20%+(5+4)×1=109(万元)

酒类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9×(7%+3%)=10.9(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109+10.9=119.9(万元)

方案二,企业生产经营适用两种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后可以适用各自的税率。在该方案下,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200×20%+5×2×0.5=45(万元)

粮食白酒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5×(7%+3%)=4.5(万元)

药酒应纳消费税=300×10%=30(万元)

药酒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7%+3%)=3(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45+4.5+30+3=82.5(万元)

比方案一节税额=119.9-82.5=37.4(万元)

因此,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方案二由于充分利用了分别核算可以适用不同税率的政策,从而达到了节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