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利用甲供特殊税收政策的优势和应用

利用甲供特殊税收政策的优势和应用

【摘要】: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比例,如果施工企业认为某工程项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可以运作为甲供工程,从而降低增值税负担。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对于建安和房地产企业来讲,有一种特殊的业务模式——甲供材,即由甲方提供建筑材料来进行房屋或建筑物的建造。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比例,如果施工企业认为某工程项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可以运作为甲供工程,从而降低增值税负担。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建筑材料可抵扣17%,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应缴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办法下应缴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

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7%×A

4.推导出临界点

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是17%,于是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17%÷(1+17%)=7%×A

5.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A

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自行采购材料物质中有30%左右的砂石料、砖和混凝土抵扣3%,70%左右的钢筋建筑材料抵扣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0%+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3%÷(1+3%)×30%=7%×A(0.10171+0.873)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A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A

【结论】

甲供材料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如下:

(1)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具体是:

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2)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为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具体是:

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例6-5,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分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1%÷(1+11%)-[(600-200)×17%÷(1+11%)+100×11%÷(1+11%)]=79.27-(61.26+9.9)=8.11(万元)

2)简易计税方式下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价税合计422[400÷(1+11%)×(1+17%)]>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800=385.44(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少缴增值税12.27(20.38-8.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