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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建安和房地产企业施工中的供应商整合问题

【摘要】:通过案例6-3我们发现,从一般纳税人那里采购,尽管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但其价格往往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即更换供应商有可能会带来采购成本的提高,提高的价格与多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平衡?对于建安和房地产企业来讲,施工中耗用的砂石、商业混凝土同样存在整合供应商的问题。

供应商的选择对企业获取的进项税大小有直接的关系,从一般纳税人那里采购货物,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货物,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明显不如从一般纳税人那里采购。

例6-3,某工业企业办公用品每年的采购额约不含税价款300万元,都是从附件的小卖部采购,不仅方便,价格也适中。由于小卖部会计核算不健全,一直没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只能对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该项采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后来企业督促其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该项采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万元,少缴增值税9万元。再后来,该企业下决心更换供应商,从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型商场采购,采购同样数量的货物需要310万元(不含税金额),那么获得的进项税额为52.7万元,少缴增值税52.7万元,付出的代价是指采购价增加10万元,增加的税务效益为42.7万元。

通过案例6-3我们发现,从一般纳税人那里采购,尽管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但其价格往往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即更换供应商有可能会带来采购成本的提高,提高的价格与多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平衡?

1.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假设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货物含税价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货物含税价为B,从一般纳税人采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

A÷(1+17%)×17%

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假设能代开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为

B÷(1+3%)×3%,但价格便宜了(A-B),全部的利益为

B÷(1+3%)×3%+(A-B)

令二者相等,则有:

A÷(1+17%)×17%=B÷(1+3%)×3%+(A-B)

解方程,可得:B=0.88A

也就是说,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是一般纳税人的88%时,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和一般纳税人采购相同。价格低于88%时,尽管可抵扣的进项税较少,但由于价格折扣幅度大,还是要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

2.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假设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货物含税价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货物含税价为B,从一般纳税人采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

A÷(1+17%)×17%

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假设不能代开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为0,

取得的价格折扣:(A-B)

令二者相等,则有:

A÷(1+17%)×17%=(A-B)

解方程,可得:B=0.855A

也就是说,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是一般纳税人的85.5%时,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和一般纳税人采购相同。价格低于85.5%时,尽管无进项税可以抵扣,但由于价格折扣大,还是要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

对于建安和房地产企业来讲,施工中耗用的砂石、商业混凝土同样存在整合供应商的问题。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生产砂石、商业混凝土的企业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如果选择简易计税,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税,建安和房地产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很少了。如果从一般纳税人那里采购,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但价格同样会提高不少。此时,也需要按上述思路确定砂石、商业混凝土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