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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优化措施及实例分析

【摘要】:比如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当增值率低于某个数值时,由于增值额较小所以选择一般纳税人;反之,增值额较大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事实上,企业并不能随心所欲地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增值税是“链条”税,抵扣链条上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严格执行“上家交多少、下家抵多少”的抵扣原则,并严格控制增值税抵扣的载体——增值税专用发票。金税三期上线之后,国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和大型计算机设备实时监控、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和抵扣情况,判断企业是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抵扣进项税。由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往往以牺牲上下游企业的客户利益为代价,并且国家实行严厉的监管,所以可以带来实际税务价值的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案例并不多。公开媒体上刊登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要么得不到上下游客户企业的配合,要么涉嫌偷税,并没有多少实用的价值。比如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当增值率低于某个数值时,由于增值额较小所以选择一般纳税人;反之,增值额较大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事实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事实上,企业并不能随心所欲地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再如,对企业的混业经营或兼营行为进行拆分,分别计算销项税额。自己的销项税减少了,同时一般纳税人客户企业的进项税额也减少了。损害了客户的税务利益,客户要么不同意,要么更换供应商,同样做不到共赢。

根据笔者多年的纳税筹划经验和对增值税税法的理解,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思路有如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