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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税收优惠与境内关联交易方案简析

【摘要】:企业跨国关联交易的操作难度和风险急剧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企业又采用“境内税收优惠+境内关联交易”的财税筹划新技术。可见,对于仅有境内关联交易的企业不是反关联交易避税监管的重点。同时该文件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加大了对反关联交易避税的查处力度,规定了详尽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类型,同时规定了明确的关联交易价格的调整方法,并对跨国关联交易实施严密的监管,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关联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企业跨国关联交易的操作难度和风险急剧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企业又采用“境内税收优惠+境内关联交易”的财税筹划新技术。

所谓“境内税收优惠+境内关联交易”的财税筹划新技术,就是先在西藏或新疆设立一个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当地财税扶持政策的企业,拿到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再通过境内关联交易将内地省份企业产生的利润转移到在西藏或新疆设立的企业。这样就把跨国关联交易避税变为境内的关联交易。企业只有建立了可以消化税收压力的出口之后,企业的税负才有可能控制自如,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才有可能规范。实践中有个别企业视关联交易为猛虎,唯恐避之不及,这是对关联交易缺乏认识造成的。关联交易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避开关联交易,因为税法上一家企业的供应或服务主要是由另一家企业提供的,也构成关联关系,企业不可能与你的大客户断绝业务关系吧!关联交易不一定就是有问题的交易,只要做到了按公允价值计价就没有税务风险,而公允价值的把握就比较灵活了,特别是没有市场参照物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就更灵活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八条也规定,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可见,对于仅有境内关联交易的企业不是反关联交易避税监管的重点。我们理解,其主要出发点在于“肉烂在自己锅里”,税款不体现在内地就体现在边疆,体现在边疆还有利于边疆的建设和发展。另外,转让定价本身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精确的税收规范,而主要依赖于主观性判断,很容易被滥用和产生争议。因此税务总局规定原则上不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调整,也避免了各地为争夺税源导致税收征管资源的浪费。“境内税收优惠+境内关联交易”的筹划技术,既能充分利用边疆少数民族自治区的特殊政策,又能降低国家反关联交易避税的监管风险。

近年来,国内集团企业转让定价的方式有多种,从公开媒体报道以及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改变产品交易价格方式

集团企业往往控制了整个产业链条上大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可充分利用自身统一调配的管理优势。在集团公司之间形成的内部市场中,其通过人为改变产品的供销价格,实现成本和利润在各关联企业间的转移。

2.人为调节劳务转让价格方式

集团企业利用劳务报酬转移定价主要是指,根据自身和子公司的实际税负情况,通过多收或少收劳务或其他服务费用的方式,分摊成本,转移收入。

3.无偿提供资金、调整贷款利率的方式

集团企业利用资金借贷业务,采取无偿借款、支付预付款等方式,或者通过改变相互间资金借贷利率,增加企业成本或者减少财务费用,以便控制各关联企业的盈亏情况,达到在集团企业之间重新分配利润的目的。

4.调整无形资产作价和研发费用分摊的方式

在这种转让定价方式下,集团企业主要通过在咨询合同、许可合同和技术合同等方面签署成本风险协议来调节、改变支付价格,进而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例5-2,甲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建材的生产和销售,2011年和2012年该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2.5%税率纳税。但从2013年起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即将按25%税率纳税。甲公司于2012年10月在西部地区成立了关联企业乙公司,乙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地区15%的税率优惠。自2013年度起,甲公司将其与经销商间的直接销售方式,改为先由甲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销售给经销商。这样就可以把甲公司的利润转移给乙公司。2013年转移利润近2亿元,节约企业所得税近2000万元。税务稽查部门查实该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处理依据为《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但该文件主要立足于国际反避税领域,有一套复杂而专业的方法,稽查人员难以胜任。同时该文件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该类问题如果由反避税部门来处理,反避税部门势必不堪重负,且会分散其国际反避税的精力;如果由稽查部门来处理,不仅在处理程序与时限上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冲突,而且因境内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没有国际转让定价复杂,导致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程序成本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