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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来优化个人财务状况

【摘要】:假设该企业属于工业企业,经营范围也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从业人数80人,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资产总额4000万元,明显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的标准,不属于小微企业,当然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想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将企业分立为两家企业。

我们研究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就会发现,每条税收优惠政策必将对应着相应的条件,即只有达到了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如何才能顺利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1.符合全部的规定条件

国家在规定减免税政策的同时规定了很多的门槛条件,企业只有全部符合了这些门槛条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实务中,很多企业只符合部分规定的条件,此时就要通过业务拆分、企业重组、业务流程再造等手段,使其全部符合规定条件,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也是纳税筹划的难点所在。

例5-1,某企业认为小微企业可以享受20%的低税率,所得还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的税负率只有利润的10%,比一般企业25%的税负少15%,就想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此时就要研究小微企业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小微企业的标准如下: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假设该企业属于工业企业,经营范围也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从业人数80人,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资产总额4000万元,明显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的标准,不属于小微企业,当然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想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将企业分立为两家企业。分立成两家企业后,不论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还是资产总额都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都可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在企业分立过程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要求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同时分立企业可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即要缴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规定,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可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的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即分立时可暂不缴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又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企业分立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在设计企业分立方式时,除做到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股权外,还要特别注意确保原持股比例不变,股权支付的比例不低于85%。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做到分立时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为了让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对企业进行了拆分,拆分时运用了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重组的规定,做了很多工作。所以,这部分纳税筹划工作,既需要熟练掌握税收政策,也需要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对专业的技术水平要求很高。

2.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还需要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的备案。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国家为了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但对于企业分立,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3.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减免税和纳税申报是两码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企业减免税期间尽管不用税款入库,但仍应正常进行纳税申报,未正常进行纳税申报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