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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优化方案

【摘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涉税金额不大。根据上述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涉税金额不大。企业管控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准确判定纳税义务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根据上述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还要注意与耕地占用税的区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这里所称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税务机关无权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3.城市规模不同、地段不同,税额也不同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企业在计算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时,要核实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是否超过所在城市的最高税额标准。

4.一般都从“次月”缴税

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类似,一般也都从“次月”缴税。但不同的情况,“次月”的内涵也不一样。

(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

(2)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