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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管理及缴纳注意事项

【摘要】:房产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一般缴税金额不大。各城市的房产税征税时间并不一致,具体缴税期限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确保税款及时解缴入库,以免产生滞纳金。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在实际工作中,要找准房产税的缴纳地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一般缴税金额不大。管控房产税时,应关注以下几点:

1.准确把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包括室内游泳池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机器设备,如中央空调、暖气,卫生,通风设施。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没有围墙的建筑物,如自行车棚、火车站台、加油站的加油棚等不具备房产的形态特征,也不需缴纳房产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人防设施),根据财税〔2005〕181号文件的规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但对于工业用途的房产,可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2.准确把握房产税的征税地域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仅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等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征收,农村的房屋、城镇居民居住性的房屋均不征收房产税。随着房产税改革的推进,城镇的居住性的房屋将会征收房产税,具体开征时间和方法要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来下发的文件。不在房产税计征地域范围之内的房产,不要缴纳房产税,以免增加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3.经营使用方式不同,计征方法也不同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自用的房产按计税余值适用1.2%的税率征收,以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价款作为余值,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适用12%的税率征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同样的房子,使用方式不同,计征方法也不同。企业不可随意选择低税率计缴房产税。

4.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城市的房产税征税时间并不一致,具体缴税期限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确保税款及时解缴入库,以免产生滞纳金。

5.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人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即谁拥有房产谁缴纳房产税,找不到房屋产权人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城镇由于房源紧张,产权人在出租房子时让承租方承担其相应的房产税,违背了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承租房子时,应注意合法权益的维护,不要承担应由出租方承担的房产税。

6.在房屋坐落地缴纳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在实际工作中,要找准房产税的缴纳地点。

7.一般都从“次月”缴税

房产税一般都从“次月”缴税,但不同的情况,“次月”的内涵也不一样。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