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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管理及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摘要】: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一)政策基本规定

1.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2)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3)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5)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2.二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但是,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汇总纳税方法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4.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所得税税款分摊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其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二)汇总纳税的管理

1.准确把握汇总纳税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制,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的办法,但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实行汇总纳税。比如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国有银行、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2.把握二级分支机构查补的税款分摊方法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对查补税款的计算,仍应按照法人所得税制的要求进行,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对二级分支机构的查补税款,50%应分配给总机构缴纳(总机构所在地和中央国库待分配账户各占25%),50%分配给参与检查的二级分支机构缴纳,没参与检查的其他二级分支机构不参与查补税款的分配。

3.准确理解“三因素”的内涵

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税款的比例时,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因素”的所属区间统一限定为“上年度”。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而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概念,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准确把握纳税调整的主体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涉及退税时,也可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仍需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与总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完全是两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