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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税前扣除规定

【摘要】: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一定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所花费的支出取得合法的票据,并尽量压缩费用报销的标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可以扣除项目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4)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7)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8)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9)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4)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5)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17)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8)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0)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税前扣除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高低,也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企业一定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所花费的支出取得合法的票据,并尽量压缩费用报销的标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

1.注意把握权责发生制和实际发生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又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个强调实际发生,一个执行权责发生制,那么企业年末计提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房租费、水电费、借款利息、坏账准备、存货减值准备、商品保修费等,到底算不算实际发生、能不能税前扣除呢?这是一个比较困惑的问题。关于实际发生的判定标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明文规定,主要由各地基层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形把握。一般把握的标准是:大额的采购签订了相应的合同或协议;销售方提供了商品、劳务或服务;企业取得了正式的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各地税务机关掌握的原则是,只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取得合法票据或正当手续支付的,都可以认定为实际发生了。

2.注意取得合法或合规票据

发票是企业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等一切支出都要取得合法的票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明确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企业采购时不仅要注意索取发票,还要注意发票抬头是否正确和规范,不规范的发票不能入账,要退回开票单位重开。每年的税务稽查中,都会有不少企业因为不规范的发票列支而被处罚,希望能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成本费用都要凭发票税前列支。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企业和个人只有在收取经营款项的时候才需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是由对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的时候才需要凭发票税前扣除,否则不需要发票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发放的工资、发生的各类资产损失、支付的各种赔偿等,均不需要发票就可税前扣除。

3.用足税前扣除的限额

国家在制定税前扣除税收政策的时候,为了防止企业侵蚀税基,确保企业利润不因发放的职工福利、对外公益性捐赠、佣金、广告等形式被消耗完毕,规定了好多费用的税前扣除的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或在当年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实际发生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广告费、对外公益性捐赠、佣金等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如果低于税前扣除的限额,只能按实际列支的金额税前扣除。所以,税前扣除的限额具有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是税前扣除时不能超过的上限,另一方面也是国家给予的可以税前扣除的该项费用的空间。用足了国家给予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就可以合法地少缴企业所得税。

4.尽量做到税前扣除与收入配比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并且是对当年实现的利润征税。企业在税前扣除费用的时候,应尽量做到与当年实现的收入相配比。这里所说的配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当年的费用一定要与当年的收入配比,即企业不能用本年的收入减除上年或下年的成本费用,否则就涉嫌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发现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另一方面是企业在税收风险管理过程中,尽量做到有收入实现就要确保有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对应,并确保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取得合法的票据。这就需要企业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提前做好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和税负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