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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和进项税管理的优化方法

【摘要】:企业收入必然有成本和费用,企业因采购所形成的成本和费用,当然可以抵扣进项税。企业不做进项税转出构成偷税,将被罚款;未及时做进项税转出,将加收滞纳金。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

企业收入必然有成本和费用,企业因采购所形成的成本和费用,当然可以抵扣进项税。

(一)进项税抵扣的政策规定

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所谓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只有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的货物时,才能按13%抵扣进项税额的扣除率,其他的调整为11%)计算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所谓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7)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8)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9)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进项税抵扣的管理

1.注意取得增值税抵扣的合法凭证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运费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农产品收购凭证。企业在采购活动中,一定要通过合同条款并依据税法的规定,注意索取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2.注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

3.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一定要做进项税转出

对于企业发生的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一定要做进项税转出,减少当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应及时缴纳增值税。企业不做进项税转出构成偷税,将被罚款;未及时做进项税转出,将加收滞纳金。进项税转出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还原法。还原法包括含税支付额还原法和含税收入还原法两种。

1)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

2)含税收入还原法。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4-1,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2)比例法。比例法包括成本比例法和收入比例法两种。

1)成本比例法。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和当量成本比例法两种。

移用成本比例法的计算公式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当量成本比例法计算公式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例4-2,2015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腈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42.5(万元)

2)收入比例法。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例4-3,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16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

4.确保抵扣的进项税有真实的经济交易

企业抵扣的进项税,除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在规定时间内认证以外,还要求具备真实的经济交易。企业抵扣进项税时不能虚构业务、虚报数量,一般不要接受销售方上门提供的专用发票,更不能接受虚开的发票。同时“票、货、款”要相一致,即购进货物(提供劳务)、支付货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提供劳务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一致。购买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调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5.正确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

视同销售是增加销项税,进项税转出是减少进项税,二者尽管都会导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增加,但其内涵是不一样的,一定要正确加以区分。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如某公司购进一批衣料,委托服装厂加工成服装用于对外赠送,购买衣料与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应正常抵扣,同时对外赠送的服装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