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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和销项税管理方法解析

【摘要】: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企业不仅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及时确认应税收入,还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从纳税理念、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5个环节,建立及时确认收入的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确保企业及时确认销售收入,按时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管理

1.收入确认的时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谓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其次,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再次,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2.收入确认的金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张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5)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的行为: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⑪ᣘ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收入确认的管理

(1)赊销行为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从增值税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于企业发生的赊销行为,应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而不是实际收到款项时才确认收入。企业不仅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及时确认应税收入,还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从纳税理念、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5个环节,建立及时确认收入的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确保企业及时确认销售收入,按时缴纳增值税。

(2)特殊情况按实际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尽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收入确认执行权责发生制,但特殊情况下仍要执行收付实现制,如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入确认提前至“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收入确认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在收入确认时,是按实际收款日期和权责发生制日期孰早原则确认收入的。这种确认方法对国家征税十分有利,因为税法的职能就是组织国家的财政收入。这些需要按预收款日期提前确认收入的例外情况要记清,企业要制定规章制度,密切关注这些例外情况,并确保企业不提前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提前收款时,不要忘记申报纳税。

(3)不要忽略视同销售。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在做会计分录时一般不涉及损益类的会计科目,很容易忽略申报从而导致漏税,当然也不排除某些企业故意不申报缴税。企业对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保证相关人员牢记并准确理解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做到所有的视同销售业务都按时申报缴税,切实避免税务风险。

(4)不开票收入也要主动申报纳税。对于客户不索要发票的销售,绝大多数企业认为没有通过税控机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没有开票信息,也就不知道企业有这笔销售收入,于是就作为账外收入处理,不再申报缴税。金税三期上线之后,税务机关可以从客户的付款记录、投入产出比、利润率比对、运费发票信息等大数据发现确认企业的不开票收入,进而对企业进行处罚。企业要通过规章制度和业务培训,让销售人员和财务人员养成所有销售都开具发票的习惯,即使不开发票也要按无票收入申报纳税,切不可再形成账外资金,进行账外经营。

(二)适用税率的管理

1.现行增值税税率(见表4-1)

表4-1 现行增值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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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税率的管理

(1)兼营行为单独计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政策规定具有很强的惩罚性,企业为了做到准确纳税,发生的兼营行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一定要核算清楚每种税率的销售收入,分别计算销项税后再合计到一起作为本期总的销项税额。

(2)准确把握混合销售行为适用的税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0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①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②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于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是以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的,不是企业想象的可以随意拆分并适用低税率。还有些企业销售货物发生的送货费和安装费,人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划分应税服务和货物的销售额,实行分开计税,完全违背了税法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是一种偷、漏税行为。

(3)准确把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的税率。所谓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的税率,政策变化较大,注意准确把握所适用的税率。以前没抵扣进项税的,实行简易征收,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以前抵扣过进项税的,按适用税率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