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财税处理技能的专业要求

财税处理技能的专业要求

【摘要】:同样,税款不重征原则不能对抗国家的税制设计。据此原则,一个好的税收制度对人民的生产和消费不会产生大的影响。理解为实施条例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的补充和细化。具体把握视同销售的情形时,执行法人所得税制,即凡是改变资产所属权属的行为都要视同销售,不改变资产所属权属的行为是内部处置资产,不需视同销售。再如,为了确保税基完整,企业所得税还有限额扣除的规定。

1.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

金税三期上线之后,企业财务人员的价值应由“做假账偷漏税”转变为所谓“向税务管理要效益”。所谓向税务管理要效益,就是通过企业的税务管理,降低企业被税务处罚的可能性,杜绝税务罚款支出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企业的税收成本。向税务管理要效益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规范税务处理,二是合法进行税务筹划。二者都需要熟练的会计基础和税法知识。财务人员大都是会计专业毕业,又多年从事财务工作,会计知识基本够用,欠缺的是税法知识。因为好多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相似但又不同,平时的工作中也很少用到。要想做好企业税务管理,必须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那么,如何学好税法知识呢?

2.加强对税收基本原则的理解

理解和掌握税收的基本原则,不仅有助于对税收条文的理解和记忆,还有助于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超出税法规定的税收疑难问题。具体来说,常用的税收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

(1)税收法定原则。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也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税。通俗的理解就是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必须由税法规定,税法没有规定企业具有某项纳税义务时,企业可以拒绝缴纳。例如,某个地方政府的摊派和赞助文件不是税收,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2)纳税必要资金原则。这是指纳税人有足够财力缴税时才能确认收入并就该收入缴税。通俗的理解就是有钱缴税时才能赋予纳税人纳税义务,否则就是不现实、不合理的。财税〔2009〕59号文、财税〔2014〕11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2号公告规定的可以递延纳税或分期缴税的规定,都是源自此项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纳税必要资金原则不能对抗权责发生制,只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专门文件可以递延纳税时,才可以按文件规定递延纳税。

(3)税不重征原则。这是指税务机关不能就企业的同一项经营行为或经济交易重复征税。通俗的理解就是企业一项收入就缴一次税,不能缴两次或多次,否则就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境外税收抵免的规定源自此原则。企业在遇到国、地税争税源、不同地方争税源时,可以此项原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好多企业在外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设立的分支机构缴税,在汇总纳税时注册地税务机关说税款没缴到注册地,不能在注册地抵交。此时可依据税款不重征原则,在分支机构当地缴纳的税款向注册地税务机关主张抵交。同样,税款不重征原则不能对抗国家的税制设计。在我国直接税和间接税并存的情况下,不能用税不重征原则,主张用税后工资去商店购买货物时不承担货物中的增值税。

(4)税收中性原则。这是国家征税时,除了使人民因纳税而负担以外,最好不要使人民承受其他额外的经济负担和损失。据此原则,一个好的税收制度对人民的生产和消费不会产生大的影响。通俗的理解就是税收政策不应干涉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样,不能用税收中性原则对抗我国税法的调节职能,即不能说我国税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5)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这是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俗的理解就是优先适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地方政策只能是国家政策的补充和完善,不能和国家政策相冲突,否则地方政策无效。在税法领域还有一个特有的现象,上位法规定得笼统,下位法规定得具体,上位法没有明确的事项下位法进行了明确。例如,全国人大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没有明确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明确业务招待费不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理解为实施条例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的补充和细化。

(6)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这是指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通俗的理解就是新的税法条文从颁布日起以后执行。假设税务机关查处企业2006年隐瞒的销售收入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应适用33%的税率而不是25%的税率,因为25%的税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不是绝对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一些补丁文件,有时候追溯到主文件颁布之日执行。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月21日颁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八条规定: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就追溯到了营改增开始的日期。

这些原则对理解税收条文很有帮助,但有时候会和现行的税收规定相冲突,我国颁布的税收文件中是不提这些原则的。我国没有税收基本法,也就没有原则性的规定,税收条文很多时候是一事一文,打补丁式的。这既是我国税法的特点,也是我国税法难以把握的地方。

3.根据立法精神理解税法

立法精神是指一部立法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就是法人所得税制、公平税负、以票控税、简化税制和确保税基完整,企业所得税的一切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精神来制定的。为了确保税基完整,便有了视同销售的规定,也就是说有些经济交易事项,虽然会计处理时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要视同销售,申报纳税。具体把握视同销售的情形时,执行法人所得税制,即凡是改变资产所属权属的行为都要视同销售,不改变资产所属权属的行为是内部处置资产,不需视同销售。这样对视同销售就很好理解了,也很容易记忆了。再如,为了确保税基完整,企业所得税还有限额扣除的规定。关于业务招待费,为了避免企业的利润被吃光,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即使取得了正规的发票,也不允许全额税前扣除,只能扣除发生额的60%和收入总额的0.5%,这就是业务招待费汇算清缴时必须做纳税调整的原因。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的原则、立法精神仅是学习、理解税法的最高理念,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也不能代替法律条文,对于那些具体的税收政策条文,还是要花大力气去记忆的。我国的税法法律级次低,十分散乱,一定要根据税收原则、立法精神去提炼里面规律性的东西,再根据规律性的东西去记忆法律条文,这样才能记住税法、理解税法、学好税法。

4.提高税务风险判定识别能力

企业财务人员学习税法,是了解税法的规定,从而判定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而控制和防范企业的税务风险。仅仅记住税法条文,并不能提高税务风险判定识别的能力,还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专业历练和职业敏感力,预知企业的税务风险。

(1)查看擦边球是否漏缴了税款。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总会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喜欢打一些“擦边球”。对于“擦边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大多数情况下是找不到对应的法律条文规定的。此时如何判定企业的税务风险,就看是否漏缴了税款。不论怎么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最终的结果如果形成的收入没有申报纳税,那么肯定是有税收风险的。因为这么做侵蚀了税基,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是税法所不能容忍的。从另一个角度去理解,找不到法律条文规定的业务,也无所谓合法和违法,税务机关有时也很难定性,此时沟通协调的空间就非常大,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去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处理结果。

(2)评估当地的企业税收环境。同样一件事情,不同地方的税务机关往往会给出不同的结论,这和当地的税收环境是紧密联系的。所谓税收环境,是指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投资软环境、税务机关办税效率、税务干部专业水平、税收任务的压力、风土人情等各种外部与纳税相关的各种因素的总和。一般来讲,经济发达地区税务人员专业能力强,办事效率高,税收任务压力小,政策把握准,掺杂的个人情感因素少,给出的结论比较公正客观,符合依法纳税和准确纳税的要求。经济欠发达地区税收任务压力大,注重关系和人情,掺杂的个人情感因素多,给出的结论有时比较偏颇。同一行为,不合规发票未做纳税调整,税务稽查时在A地可能不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在B地可能会作为问题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按偷漏税进行处理。

(3)评估企业老板或高管的纳税意识。企业老板是企业的影子,一个企业不仅在经营管理上受企业老板的影响,同时企业老板的纳税意识直接影响着企业涉税风险的高低和企业的纳税成本。如果企业的老板热衷于投机、藐视税法、不看重税务风险,那么他发出的指令肯定都是与税收规定相悖的,企业财务做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肯定是不规范的。金税三期上线以后,面临的税务风险就会很大。如果老板看重的是企业的长远发展,愿意遵从税法的规定,教导下面的员工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这个企业的会计处理一定没有问题,税收也不会有太大的问题,税务风险就会好很多。老板或高管的纳税意识直接决定了企业税务风险的高低。

(4)建立健全各项税务风险评估指标和评估制度。提高税务风险判定识别能力,除了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以外,还要建立企业自己的各项税务风险评估指标,并设置合适的预警值,如果条件允许,也要学习金税三期的做法,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来判定识别企业的税务风险。此外,还需要制定、健全企业的税务风险评估制度,将自己评判企业税务风险的经验、想法、手段、要求加以固化,并告知所有相关人员知晓遵守,做到以制度管人。

5.熟练掌握税会差异

会计和税法的职能不一样,相关规定也不一样,税会差异不仅长期存在,还会越来越大。熟练掌握税会差异,准确进行纳税调整,既是对一个资深财务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控制企业税务风险的基础。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会计处理,如果按照税法的规定做了纳税申报或纳税调整,就没有了税务风险。

(1)会计与税收在原则上的差异。

首先,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有不同的认识。新会计准则认为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在依据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显著的提高,不会低估损失或负债,也不会高估收益或资产;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是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现象的发生。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人员凭经验所做的估计,并不一定真实;而税法认为除非损失确实发生了,费用才可以被扣除。

其次,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认识不同。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税法只依据权责发生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依据收付实现制来计算其他所得。权责发生制增加了会计估计的数量,税法会采取措施减少会计估计对纳税的影响。

再次,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不同。会计认为会计核算仅以企业交易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是不全面的,应以企业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为依据进行核算,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如果税法承认巨额坏账准备,将会严重侵蚀所得税税基,因此税法一般不接受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最后,会计与税法对可靠性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同。会计在一些情况下会放弃历史成本原则,为确保会计信息是相关的,新会计体系扩大了公允价值的应用;税法始终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运用,因为征税属于法律行为,对证据的可靠性要求高,而历史成本恰好具备较强的可靠性。

(2)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一直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施行后,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不仅继续存在,而且还进一步扩大了。首先表现在对取得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会计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时依据的是其取得时的成本,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并没有做理论性的规定。新会计准则施行后,会计在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允许企业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税法则限制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新会计准则施行后,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合同或协议销售商品后获得的价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税法仍利用销售商品的名义价格来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金。

在具体把握税会差异时,给大家分享一个窍门,一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是该税种相关政策的高度提炼,建议各位财务同仁平时多仔细阅读、研究纳税申报表。比如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见表2-1)及其相关的附表,涉及所有的企业所得税上的税会差异。以这张表为主线,把相关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整理到一起,并加以对照学习,既全面又有条例,就可以很好地把握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

6.准确进行纳税调整或纳税申报

熟知了税法的规定,预估了税务风险,找出了税会差异,还需要准确进行纳税申报或纳税调整。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所有的税种都要先由企业进行纳税申报,自行计算缴纳税款。企业过了纳税申报期不申报的,就由税务机关限期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企业应该申报或调整而未申报或调整的事项,如取得的收入、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和不能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一旦被税务局发现,就是偷税,承担偷税的责任,除补税外,还有滞纳金和罚款。纳税调整或纳税申报是控制企业税务风险的最后一道环节。准确进行纳税调整或纳税申报的关键是找准调整和申报的项目,计算税收金额,判定纳税调整的方向。有些纳税调整的项目还涉及若干个会计年度,哪年应该调整增加,哪年应该调整减少,都需要搞清楚。

例2-3,甲企业于2016年12月6日对企业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六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901待处理财产损益)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1)盘盈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累计折旧 4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

2)计算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25%)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

3)提取盈余公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15000)×10%] 45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500

4)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5000-4500) 40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500

(2)税法规定: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即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盘盈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与税法一致。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即固定资产盘盈,税法上作为资产溢余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税会差异: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盘盈的资产按会计差错处理,调整的是以前年度损益。②税法要求是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③虽然都会计入损益,但计入损益的期间不一致。

(4)填入表格(见表2-1)。

表2-1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978-7-111-57891-8-Chapter02-1.jpg

如果企业对税法不熟悉,不知道盘盈的资产需要计入应税所得,或者认为盘盈的机器设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点冤,不想申报缴税,就会不填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不申报缴税,税务稽查出来就是偷漏税,就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这就是税务风险。有些企业会想,盘盈的该机器设备,我既不申报也不入账,税务机关不就查不出来了吗?事实上,好多企业就是这么做的,做账外资产进行管理。如果税务机关盘点企业的实物资产,就会发现这些账外资产。金税三期上线之后,对方开了发票计入收入,如果采购方企业作为账外资产,那么就会比对出来,这也是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