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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税收监管手段的优化方法与技巧

【摘要】: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案源,是指对税务稽查部门自行收集或者税务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其他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一)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1)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分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2)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2.纳税申报需要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地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税务稽查

1.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税务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风险推送、外部转办、稽查自选为重点,以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形成风险闭环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正在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联系与协作,建立健全国税、地税案源管理合作机制,实现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根据案源信息的来源不同,将案源分为以下九种类型。

(1)推送案源,是指根据风险管理等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分析选取的案源。

(2)督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督办函等形式下达的,有明确工作和时限要求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3)交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交办函等形式交办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4)安排案源,是指根据上级税务局安排的随机抽查计划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5)自选案源,是指根据本级税务局制定的随机抽查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6)检举案源,是指对检举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7)协查案源,是指对协查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8)转办案源,是指对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9)其他案源,是指对税务稽查部门自行收集或者税务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其他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2.税务稽查协同进行

根据税总发〔2016〕84号文件印发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国税和地税机关将通过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执行等方式,整合税务稽查的执法资源,规范国税、地税的联合稽查行为,既增强稽查执法效能,又防止多头重复检查而增加纳税人负担。

3.税务稽查的工作内容

在具体的税务稽查中,通过审核企业的纳税资料和财务数据,判定企业是否存在偷漏税行为并取证的过程,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重中之重。不同的税务稽查有不同的工作内容,但一般都包括如下几项。

(1)审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填报的各税种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检查,重点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数据是否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相符,申报表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享受税收优惠的事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初步判定企业纳税申报工作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存在偷漏税、骗取国家税款、套取税收优惠政策等违法行为。

(2)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合规,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原始单据和经济合同进行审查,判定经济交易是否发生,账内列支的发票是否合法和合规,甚至利用借助税负率、毛利率、成本利润率、投入产出比等纳税评估指标,分析判定企业的各项支出是否虚假,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并及时取证。

4.审查计提折旧是否准确

折旧是企业的一项成本费用,折旧越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小,好多企业通过多提折旧消化企业利润。税务稽查人员会复核企业计提折旧的各项资产是否真实、计提折旧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是否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判定企业是否多提折旧并加以取证。另外,还会审查企业是否将资本性支出计入收益性支出,从而加大当期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5.审查是否虚列人工费

人工费用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费用,人工费越高,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小,好多企业通过虚列人工费消化企业利润。税务稽查人员会通过审核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是否与考勤记录相吻合、工资单签字手续是否虚假、是否扣缴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实际清点职工人数等方式,验证企业是否虚列人工费用并加以取证。

6.审查是否隐匿收入

我国大多数税种都是对收入课税,收入多少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好多企业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税务稽查人员会审核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开具的发票、填制的出库单、银行出具的对账单,判定验证企业是否推迟确认收入和隐匿销售收入。必要的时候也会通过到客户企业审查购进货物的数量和金额,来验证被查企业是否存在账外收入并加以取证。

7.审查是否虚假列支

现实中,还有好多企业通过购买虚假发票偷逃大量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人员会通过审查发票的纸张、编号、代码、笔画粗细等发票特征,甚至会通过企业存货盘点、往来科目函证、请求供货商所在地税务局联合调查等方式,验证企业是否存在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并取证。另外,企业老板、高管人员也会将其生活开支费用挤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侵蚀国家税基,偷逃国家税款。此时,税务稽查人员还会通过审查发票采购项目(如食品、奶粉、皮鞋和服装等)严重与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不符,判定企业混淆公司费用和老板高管的家庭费用并取证。

税务稽查人员通过上述稽查手段,每年都会查出巨额的税款,既严厉打击了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也确保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例如,2014年全国共查补入库的税款高达180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