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我国专利制度的萌芽时期的介绍

我国专利制度的萌芽时期的介绍

【摘要】:我国专利制度萌芽于光绪二十二年,以《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为标志。1911年11月24日,民国政府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使专利制度得以延续发展。该法还对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专利的实施、费用的交纳、损害赔偿及诉讼等作了详细规定。该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1963年11月国务院明令废止。发明权和专利权的期间为3年至15年不等,具体期限由批准机关确定。

我国专利制度萌芽于光绪二十二年(1898年),以《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为标志。1911年11月24日,民国政府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使专利制度得以延续发展。此后,国民政府又对该章程作了几次修订,直到1944年5月才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利法》。该法共有4章8节133条,并附有实施细则51条。该法规定的保护对象为:(1)发明,即凡新发明具有工业上之价值者,依本法得申请专利,其专利期间为15年;(2)新型,即凡对于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首先创作,合于实用之新型者,得依本法申请专利,其专利期间为10年;(3)新式样,即凡对于物品之形状、花纹或色彩,首先创作适于美感之新式样者,得依本法申请专利,其专利期间为5年。该法还对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专利的实施、费用的交纳、损害赔偿及诉讼等作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8月批准公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10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又公布了该《条例》的施行细则。该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1963年11月国务院明令废止。按照此条例规定,发明人原则上可以对其发明自愿申请发明权或专利权,但是,对有关国防的发明、有关与群众生产、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发明以及职务发明等,国家只颁发发明证书而不颁发专利证书;对制造化学物质的新方法既可以发给发明证书,也可以发给专利证书,但对依化学方法直接获得的物质不发放任何一种证书。被授予发明权的发明,其实施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只能得到奖金、奖章、奖状、勋章或荣誉学位等。经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发明人有权要求在发明物品上表明发明人姓名或其他特殊名称。而专利权人对专利发明享有独占权。发明权和专利权的期间为3年至15年不等,具体期限由批准机关确定。国务院于1963年明令废止该条例时,同时公布了《发明奖励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