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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者的权利源自著作权人的授权

【摘要】:尤其是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就是来自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我国《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报刊社出版发行的报纸或期刊,本身是一种汇编作品,依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可依法享有著作权。该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与著作权人的授权无关。

与其他的相关权相比,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享有的权利,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著作权人的授权,另一方面来自法律的规定。尤其是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就是来自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我国《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如果著作权人未授予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那么,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就没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除了应获得该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还应当取得被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若被演绎作品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或者被演绎的材料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除外),还要向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被演绎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社出版发行的报纸或期刊,本身是一种汇编作品,依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可依法享有著作权。由于这种权利是著作权,不是相关权,所以,法律未规定报刊社对其出版发行的报纸或期刊享有专有权利。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版式设计权,也是出版者权的一项内容。该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与著作权人的授权无关。

图书出版者和报刊社取得对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的途径主要有三种:(1)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而取得出版权、发行权;(2)由著作权人主动向出版社或报刊社投稿取得对所投的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3)通过向作者约稿,取得对所约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