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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正案:争议问题探讨及解决方案

【摘要】:长期以来多媒体作品、数据库汇编、网页、杂技作品、模型作品等,能否获得著作权,能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是人们争论不休的问题,是我们的著作权法能否适应网络环境的问题。于此,《著作权法修正案》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12]参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

知识经济时代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即客体)应当随之发展,我国在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非常及时地对“作品”作了调整,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长期以来多媒体作品、数据库汇编、网页、杂技作品、模型作品等,能否获得著作权,能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是人们争论不休的问题,是我们的著作权法能否适应网络环境的问题。于此,《著作权法修正案》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注释】

[1]参见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的规定。

[2]参见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一)项的规定。

[3]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参见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

[5]参见陈旭主编:《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例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3页。《真画耶?假画耶?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6]参见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7]参见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8]同上。

[9]参见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

[10]同上注③。

[11]参见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

[12]参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

[13]参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