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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概念的定义的介绍

【摘要】:因为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个新成员,所以,到目前为止,学界对是否应当给知识产权概念下定义的问题,持有不同意见:肯定论。这种意见认为,暂时不要下定义,而只是列举出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具体权利种类即可,待到其体系完善后,再下定义不迟。另一方面,学者已对知识产权给出的定义,也是千差万别,相近者有之,较远者有之,对立者亦有之。因此,应当给知识产权概念下定义为宜。

因为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个新成员,所以,到目前为止,学界对是否应当给知识产权概念下定义的问题,持有不同意见:(1)肯定论。这种意见认为应下定义,理由是: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中的最基本概念,若无定义,其学科的存在性就会受到质疑。(2)否定论。这种意见认为不应下定义,理由是:知识产权包含的内容太庞杂,定义难免挂一漏万,不仅不利于学科的建设,反而会降低其广泛的包容性。(3)折衷论。这种意见认为,暂时不要下定义,而只是列举出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具体权利种类即可,待到其体系完善后,再下定义不迟。另一方面,学者已对知识产权给出的定义,也是千差万别,相近者有之,较远者有之,对立者亦有之。三种观点中,持“肯定论”的学者较多。因此,应当给知识产权概念下定义为宜。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其智慧创作物享有的权利[4]。我国的许多知识产权法学者在对“知识产权”概念作定义时,往往弄得冗长、复杂,其目的是为了使知识产权所包容的范围尽可能的广泛些,但其结果却适得其反,让学习知识产权法知识的入门者,难得要领。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5]的规定,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几乎及于人类智力活动领域的一切成果,即人类的智慧创作物,所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网站上给知识产权作的定义,应当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