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传统中国社会的主要婚姻制度

传统中国社会的主要婚姻制度

【摘要】:传统中国社会的主流婚制,是一夫多妻制,一夫一妻制,还是一夫多妾制?传统中国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带有恩格斯所称的古典一夫一妻制的色彩,即以丈夫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传统中国社会的妻子与丈夫的权利不对等,相较于明媒正娶的妻,妾的命运更悲惨,她们几乎没有权利可言。妾处于传统中国社会男女有别、身份差等的宗法伦理纲常之最底层。

传统中国社会的主流婚制,是一夫多妻制,一夫一妻制,还是一夫多妾制?学界普遍认为是妻妾有别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传统中国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带有恩格斯所称的古典一夫一妻制的色彩,即以丈夫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在这样的婚姻模式里,妻子必须保持对丈夫的绝对忠诚,而丈夫则不用承担这样的忠诚义务,男性在正式配偶之外还可以拥有多个妾或情人。无独有偶,在古希腊古罗马,已经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制”。[13]在古希腊、古罗马社会,男性公民只允许拥有一个妻子,不许纳妾。但实际情况是,男性公民与自己的女奴发生性关系是法所许可的。[14]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论及传统中国社会的一夫多妾制时认为,国家法赋予了一个男子统领多名女性共同居住的权利,对于这一男性专权,伦理道德也是认可的。同时又对这些女性的身份进行了划分,明媒正娶的一名女子为配偶(正妻),其他女子都是侧室(妾)[15]。中国古代社会之所以盛行妻妾有别的一夫一妻多妾制,讲究身份性别等差的宗法制度“功”不可没。叶孝信就认为:“封建家族制源于宗法制度,而宗法最忌嫡庶无别,因为这会紊乱宗族。要使嫡庶有别,首先在于重妻妾的名分。由严格的宗法制度而终于确立了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最基本特点即一夫一妻多妾,从先秦开始一直未改变过。”[16]自周以来,男性可以蓄妾(或纳妾)数人[17],但只能娶妻一位,就是天子也要严守一夫一妻之制,只能有一位皇后,其他的妃嫔皆为等级不同的妾。[18]理由是“并后匹敌,两政祸国。乱之本也”[19]。天子如此,士大夫庶民更不能例外,“一夫只应一妇,断无二妇并称为妻之理”[20]

蓄妾习俗由来已久,据考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刚开始,只有贵族阶级、大户人家才有经济实力纳妾,“在周朝初年讨小老婆只是地主贵族里的事”[21]。而春秋战国时期,纳妾之习开始风行。妾制在华夏大地盛行久矣,至少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甲骨文中,“妾”字被形象化为“”,抽象化的甲骨文“妾”意味着刑具枷锁下的女性。东汉时,刘熙将“妾”诠释为:“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现代《汉语大辞典》将“妾”释为:“旧时男子在妻以外娶的女子”[22]。由“妾”字从古至今的释义演变来看,虽然传统礼法允许男性在正妻之外可以拥有数额不等的妾,在等级森严的宗法框架下,妻妾有别,泾渭分明。妻妾之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娶妻与纳妾的程序有别。古人娶妻必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聘六礼,盖因妻者“妻者,齐也。与夫齐体。”[23]而纳妾方面的程序就松散得多了,不经结婚仪式,就可以缔结夫妾关系。传统礼法认为,由于这种关系缺乏婚姻成立的程序要件,故如《礼记》云“聘者贵,奔者贱”。二是妻妾身份有别。正妻凌驾于众妾之上。就妻妾而言,双方身份是不平等的,正妻有统领管理群妾之权,拥有对群妾的训诫、处罚、生死攫夺之权。当然也有例外发生,如受宠的小妾爬到了正妻头上,妻妾易位的情况虽然在中国古代社会时有发生,但于法于礼是不允许的。自秦汉迄,引礼入法、以法辅礼,礼制不许可的,国家法也禁止。因此,历代国家法都有禁止重婚的规定。[24]三是妻妾享有的具体权利不同。传统中国社会的妻子与丈夫的权利不对等,相较于明媒正娶的妻,妾的命运更悲惨,她们几乎没有权利可言。明媒正娶的妻拥有与之相匹配的身份权利,正式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可以依附丈夫取得亲属身份,被视为家庭成员,可以上祭宗庙,下衍后代,妻家与夫家顺理成章形成姻亲关系,妻拥有对子女(包括庶子女)的教养权等。而一般情况下,妾是不被视为家庭成员的,“家长与妾之间的不平等较夫妻之间更甚”[25]。妾不能获得亲属身分,在家庭中的地位类似于仆妇,不仅要受老爷太太的奴役,在少爷小姐面前也要表现得谦逊卑微。传统社会强调妻妾有别下的一夫多妾制,在形式上可视为一夫一妻制,且为了防止妻妾易位,嫡庶乱序,礼与法对妻妾的身份地位加以了严格划分与规范。礼法规定妻妾有别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宗法差等秩序不因妾而紊乱。蓄妾之风的盛行,从男女平权的角度来分析,不仅是妻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作为妾也是悲惨的受害群体。在一夫一妻多妾婚制中,丈夫凌驾于妻子之上,妻子凌驾于小妾之上,妾处于家庭权力金字塔的最底端。她们通常被视为延续子嗣之工具、娱乐消遣之玩物、分担家事之奴仆,即要听命于夫,又要服从于妻,不管是身份地位、还是财产所有,甚至亲子抚养,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妾处于传统中国社会男女有别、身份差等的宗法伦理纲常之最底层。妾制是“漠视男女平等、损害人性尊严、违反婚姻道德、紊乱善良风俗之不合理制度”[26]。纳妾(蓄妾)即违背了夫妻之间所负的忠贞义务,又是对女性权利(包括妻的权利与妾的权利)的蔑视,是传统礼法社会男权独大的典型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