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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奸离婚的判决与解释

【摘要】:[60]处理婚内通奸离婚冲突时,在旧法男尊女卑传统与男女平权发展趋向的角力中,大理院的推事们面临着艰巨的挑战。一方面,《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大理院处理离婚讼案的一个“紧箍咒”。民初时期大理院处理通奸离婚讼案而形成的判决例与解释例就是“旧法新装”的“权变”例证。

既然静态的法律文件延续了婚内奸情男女区别对待的旧习,民初社会,面对先行者打破男女差等对待格局的声声呐喊,滞后的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需要的矛盾就出现了。民初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如何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划定的圈子里进行司法裁判活动,如何摆脱“有效法律本身实质精神的制约”,回避“某种对现行有效法律的实质合理性质疑,跳过法律实质合理性的检验”,以“较不具争议性的事项渐进式的引导变迁,不强求形式平等而回归权利主体实质面的关照”。[60]处理婚内通奸离婚冲突时,在旧法男尊女卑传统与男女平权发展趋向的角力中,大理院的推事们面临着艰巨的挑战。一方面,《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大理院处理离婚讼案的一个“紧箍咒”。[61]毕竟,《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保留着帝制时期法律文本“义务本位”的特色,而近代民事法律体系彰显的是“权利本位”的特征。另一方面,在社会急剧变革之下,再继续冥顽不化地生搬硬套旧法,非但不能解决纠纷,反而会加剧社会矛盾。当时的大理院推事们想必也不甘落于旧俗的套路,在几经探索后,他们找到了一个“权变”之法,以化解旧法律与新现实之间的冲突。如何“权变”《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就是“透过新的法学解释方法,使其与近现代法学理论相结合”,具体而言就是用“近代欧陆法概念来阐释其内涵”,使《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得以蕴含西式“权利观”[62]。民初时期大理院处理通奸离婚讼案而形成的判决例与解释例就是“旧法新装”的“权变”例证。以下是根据郭卫所编《大理院判决例全书》《民国大理院解释例全文》所整理的民初大理院通奸离婚判解。

1.九个通奸离婚判决例。[63]

2.三个通奸离婚解释例。[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