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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现代社会中的婚内虐待与家庭暴力

【摘要】:婚姻过错之虐待掺杂着受虐人的血与泪,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由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混迹于人类的婚姻之中一滴血一滴泪地一直走进人类的现代文明”[3]。即使是在现代文明社会,婚内虐待也不罕见,家庭暴力也是当下严峻的社会问题。据统计,中国近三成的家庭中发生过暴力事件,在40万件离婚案件中,1/4缘起于家庭暴力。有限度地许可婚内丈夫对妻子的虐待实则是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变相地默许暴行的实施。

在刑法视阈里,虐待通常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1]。在婚姻法、亲属法视阈里的虐待,通常是指身体方面遭到殴打等暴力行为或精神方面受到言语侮辱等对待。[2]虐待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基于血缘、婚姻、收养等关系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成年子女对年迈父母的虐待、丈夫对妻子的虐待、继父母对继子女的虐待、养父母对养子女的虐待等。行为人对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施虐行为既违背了人人平等的自主生存权利,又侵犯了受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本章主要讨论的是作为婚姻过错的虐待之离婚问题,因此将围绕婚姻关系中配偶之间的虐待问题而展开。

婚姻过错之虐待(婚内虐待)掺杂着受虐人的血与泪,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由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混迹于人类的婚姻之中一滴血一滴泪地一直走进人类的现代文明[3]。即使是在现代文明社会,婚内虐待也不罕见,家庭暴力也是当下严峻的社会问题。以美国为例,每十个家庭中就有三个家庭中存在家暴现象,近八成的美国妻子被丈夫殴打、虐待过,家庭暴力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在中国,情况也不乐观。据统计,中国近三成的家庭中发生过暴力事件,在40万件离婚案件中,1/4缘起于家庭暴力。[4]据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调查报告称,女子监狱里满是伤害或杀死施暴丈夫的妇女。在辽宁省鞍山一座女子监狱里,60%的囚犯属于此类情况。在福建省福州市一座监狱里,80%服重刑妇女是因受虐杀夫或伤夫入狱。[5]婚姻领域里虐待之所以肆虐,一方面源于人性的使然,另一方面来自社会制度之失调。虽然经过上千万年的进化发展,但人类的某些动物属性没有泯灭。虐待是恃强凌弱的动物属性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复苏。在婚姻关系中,恃强凌弱的动物性时时蠢蠢欲动,通常是作为自然强者的丈夫凭借其力量、体格的优势欺凌柔弱的妻子。同时,男尊女卑的社会制度设计助长了虐待之风。在男女不平等的制度设计下,本来就是自然强者的男性被赋予凌驾于女性之上的特权,增强了他们对她们的掌握与控制。

《女诫》云:“男以强为贵,女以弱为美。故曰敬顺之道,妇人之大礼也。”如同父亲管教孩子,丈夫对妻子理所当然享有训诫的权利,妻子之于丈夫是“直者不能争,曲者不能讼”,因此,打骂、禁闭等虐待妻子的行为通常被视为丈夫(包括丈夫的尊亲属)的特权。当然为了维护夫妻之“义”,法律也规定了丈夫施暴的限度,如《唐律疏议》第325条规定丈夫殴打妻妾,至折伤才获罪;如果伤情不重没有达到折伤的程度,丈夫就毋庸担心有牢狱之灾了。反之,妻妾是绝对不能殴打丈夫的。有限度地许可婚内丈夫对妻子的虐待实则是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变相地默许暴行的实施。[6]“在人类文明社会中,婚姻虽然不再像原始社会那样赤裸裸地野蛮,但虐待仍然堪称人类婚姻中的痛苦因素。”[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