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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离婚判解:变通旧制的优化方案

【摘要】:对同时代的大理院推事们而言,“男女平权”思潮风起云涌,完全援用旧制度,必然与新形式相悖离。对以“七出”之由提起的离婚,大理院推事们在肯定丈夫单方面“出妻权”的同时,也对“七出”内容的具体执行做了一些变通处理。大理院的回复是:“不事舅姑”指的就是不孝、不敬的意思,也即打骂、虐待、侮辱公婆,如果上诉案中女子的行为达到虐待或重大侮辱程度,就可以以“不事舅姑”为由判决二人离婚。

清末民初,在自由平等理念的洗礼下,人们开始质疑性别领域的不平等,开始要求破除男尊女卑的旧惯习,妇女解放运动层出不穷。1912年1月,民国成立之时,由女界精英林宗素等领导的“女子参政会”向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提出男女平权的请求,孙中山的回复是“男女原应一律平等参政”。虽然后遭保守势力的反对,林宗素等人的男女平权主张未能实现,民国成立之始未能也是不可能完全破除男尊女卑实现男女平等,但至少撼动了性别差等对待的传统制度根基,“男女平权”的理念开始在社会蔓延。

对同时代的大理院推事们而言,“男女平权”思潮风起云涌,完全援用旧制度,必然与新形式相悖离。且大理院诸君“游学国外,浸润西法,未尝不想接引潮流”[60]。大理院的推事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既要坚守旧法伦理,也要兼顾新社会的实际需求,即要遵守传统固有法,又要借鉴西方继受法,权衡新旧中西各方理念,衡平各方社会关系。因此,大理院推事们在固守旧法的同时,也探寻变通之道,尽量剔除旧法中的不合理因素,以调和法制与现实的矛盾。

对以“七出”之由提起的离婚,大理院推事们在肯定丈夫单方面“出妻权”的同时,也对“七出”内容的具体执行做了一些变通处理。例如,对“七出”之“不事舅姑”一项的具体情形做出了具有时代意义的解释,有了这样的解释例,妻子不用担心因“姑前叱狗”之类的细微小事就被丈夫逐出家门了。何为“不事舅姑”?大理院的解释是:不孝敬公婆,经过训诫且不悔改的,才构成“不事舅姑”。民国六年(1917年)上字第497号判例确定了“不事舅姑”的情形。[61]具体而言,因家庭纠纷小吵小闹不能认定为“不事舅姑”;偶尔赌气回娘家,丈夫又拒绝妻子归家的,客观上失去了侍奉公婆的机会,不能认定为“不事舅姑”。统字第1134号[62]解释例询问“不事舅姑”情形更详细:某女与丈夫关系紧张,不得丈夫喜爱,然后将气撒在公婆身上,常常出言辱骂,摔东摔西,吵闹不休,公婆不堪容忍,要求夫妻二人离家到外居住,但丈夫不愿意与父母分开,因此提出离婚。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大理院的回复是:“不事舅姑”指的就是不孝、不敬的意思,也即打骂、虐待、侮辱公婆,如果上诉案中女子的行为达到虐待或重大侮辱程度,就可以以“不事舅姑”为由判决二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