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关于解决离婚冲突的规定基本上延续了自唐朝以来历代“七出”“义绝”“和离”离婚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男女差等对待的性别秩序安排显而易见。[39]《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立法内容没有打破传统尊卑泾渭分明的立法格局,在婚姻关系中,妻子于人格、身份、财产方面都处于丈夫的荫罩之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规定的离婚理由中,严于女而宽于男,性别差等对待很明显。......
2023-07-03
陈顾远先生在研究中国婚姻史时,将传统的离婚方式分类为强制离婚、协议离婚、裁判离婚三类,根据当事人双方意愿,可分为双愿离婚,一方要求离婚者为单愿离婚。[23]“七出”为男方主导的单愿离婚,“义绝”为公权力干涉的强制离婚,“和离”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双愿离婚,夫或妻基于法定的离婚理由向司法机关提出的离婚是呈诉离婚或裁判离婚。当代学者徐静莉认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保留了两愿离婚制”,“明确了裁判离婚”,“包括了强制离异”。[24]顾程雯认为该律中规定了三种离婚方式:“强制离婚、两愿离婚、裁判离婚”[25]。该律还保留了“七出”之男子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在《出妻门》中维持了“义绝”强制离婚制度:“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处八等罚”;准许在法定理由下,夫或妻可以单方面请求裁判离婚:“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妻可请求离异;或“妻殴夫者”,夫即可请求离异。当然,“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这是对“和离”的延续。由此可见,《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继承了传统离婚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规定,其规定的离婚方式包括强制离婚、协议离婚、呈诉离婚、两愿离婚四种。
通过梳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26]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主要如下:①男方单方面休妻[27];②双方协议离婚[28];③妻子偷偷逃跑[29];④丈夫逃亡不归[30];⑤婚姻欺诈[31];⑥将妻典雇他人[32];⑦将妻妄嫁他人[33];⑧逼迫妻子与他人通奸[34];⑨卖妻[35];⑩虐待、夫妻互殴[36]。
上述《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所载的十条离婚理由,引刑入民,以刑罚调整婚姻关系、解决离婚冲突,带有很大的刑罚色彩。离婚自由是有限的,某些事由将导致强制离异,离还是不离,男女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同时,条文中男女不平等对待,如在夫妻互殴的情形下,离婚诉权的取得及刑事责任的承担,夫宽妻严特征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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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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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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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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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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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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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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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三位一体”大协调全面运行方式贯穿立案前后进行案件协调,可以充分利用行政资源,有效促进案件公正裁决。采取“三位一体”大协调全面运行方式进行案件协调,可以充分利用非法院资源,因为有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参与案件协调,他们会非常专业地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进行说明,既让行政相对人了解行为产生的原因,也利于行政法官从审判的角度对被诉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增加一定的专业性考量。......
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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