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前清《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产生背景及优化措施

前清《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产生背景及优化措施

【摘要】:《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脱胎于《大清现行刑律》。因此,《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内容尚不明确,文本多样化,“无明确统一的内容范围”,称不上是规范的制定法。[22]民初各级司法机关所援用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中处理离婚诉讼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大清现行刑律》中的婚姻门、斗殴门、犯奸门中。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脱胎于《大清现行刑律》。然而,《大清现行刑律》中的哪些内容构成《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南京临时政府及北洋政府没有将继续沿用的《大清现行刑律》条款挑出。因此,《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内容尚不明确,文本多样化,“无明确统一的内容范围”,称不上是规范的制定法。[20]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各级司法机关审理离婚冲突案件的主要法源,其蓝本是清末轰轰烈烈的修律活动的成果——《大清现行刑律》。经过几经商讨,反复修改,各方妥协,历时一年(1904—1905)在修订《大清律例》的基础上完成,于1910年4月7日(宣统二年)刊印颁布,举国上下,一律奉行。[21]《大清现行刑律》篇目共30门,民事条款包括:服制图、服制、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基于“分别民刑”的主张,这些民事条款从刑罚体系中脱离出来,除抢夺婚姻、奸占、违律婚、盗卖田宅、强占田宅等须按刑律科罪外,其他“民间细故”纠纷,或以罚金代替刑罚处罚,一般不再由刑律科以罪。[22]民初各级司法机关所援用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中处理离婚诉讼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大清现行刑律》中的婚姻门、斗殴门、犯奸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