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离婚冲突时,大理院推事们的解决方案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判决作为判决例,或通过解答各级司法机关提请的关于法律适用的疑问形成解释例,弥补成文法的缺失,缓和传统离婚法制与社会新需求之间的矛盾。为了便于施行,大理院还将其判例及要旨编撰成册。当代学者汪雄涛等认为,民初大理院解释例不仅是过渡时期法源选择的结果,其间蕴含了丰富的社会实践。......
2023-07-03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经官方宣告正式被确定为民国初期暂时援引的法律渊源。法律是稳定的,但社会关系是变化的,因此“人们必须根据法律应予调整的实际生活的各种变化,不断地对法律进行检查和修正”[15]。面对不断涌现的各类离婚冲突,完全据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进行处理已经不能满足变化社会的多样需求。《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来,作为帝制时期的旧律,维护宗法伦理是其立法根基,但是民国初期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自由民主、男女平权等理念开始萌动,并在社会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婚姻领域,男女平权、离婚自由的呼声乍起,如此情势之下,阶层分明的传统专制法律精神与民主自由平权的社会现实需要必然发生冲突,在处理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冲突显得尤为明显。如何化解这个冲突,民初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功不可没。大理院在司法实践中,或直接援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规定,或变通执行《大清民律草案》的条款,或比较参照民事习惯,在具体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典型案例加以抽象、解释,形成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判决例和解释例作为各级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明面在解释旧法实质为制定新法,填补了法律体系的缺漏且消除了离婚冲突处理中法律规定与社会需求的矛盾。[16]1913年,大理院在“1913年上字第64号判决”中,明确确定了大理院民事判决例和解释例的法源地位。依据该判决,审理民事案件的法源适用顺序依次是法律、习惯、条理。[17]法律规定是有限的,而社会事务是无穷尽的。在民初解决离婚冲突的司法实践中,大理院的民事判决例和解释例发挥着统制法律、创设法律、调适法律与习惯的三大功能。民法学家胡长清曾评论说,在民事法律规范匮缺之际,大理院采撷经典判决编撰成册,对于同类案件,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得以此作为判案的依据,由此以先例判案,大理院的判决例理所当然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了。[18]黄源盛亦认为民初大理院的判解发挥了填补法律空缺、统一法的适用的功能。[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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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离婚冲突时,大理院推事们的解决方案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判决作为判决例,或通过解答各级司法机关提请的关于法律适用的疑问形成解释例,弥补成文法的缺失,缓和传统离婚法制与社会新需求之间的矛盾。为了便于施行,大理院还将其判例及要旨编撰成册。当代学者汪雄涛等认为,民初大理院解释例不仅是过渡时期法源选择的结果,其间蕴含了丰富的社会实践。......
2023-07-03
1912年至1928年期间,大理院所作的离婚判决例与解释例修正与扩充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大清民律草案》等所列的离婚理由。经整理,民国初期,大理院离婚判解中所认可的离婚事由如下[91]:1.双方均得以提起离婚诉讼的事由。[92]毋庸置疑,大理院判决例与解释例中所列的离婚理由是“新旧思想角力激荡下的妥协与折中”[93]。......
2023-07-03
五个大理院虐待离婚解释例与前述的大理院虐待离婚判决例紧密相扣,前后应和,为民初司法官员处理虐待离婚案件提供了典型案例的借鉴,一起推动民初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向男女平权方向的发展。关涉虐待离婚方面,相较于大理院判决例的“步步为营”,大理院解释例显得较为大胆与前卫。大理院作出了大胆而肯定的可以准其离异的答复:“函述情形,如有程度可认为不堪同居之虐待,自可准其离异。”......
2023-07-03
对同时代的大理院推事们而言,“男女平权”思潮风起云涌,完全援用旧制度,必然与新形式相悖离。对以“七出”之由提起的离婚,大理院推事们在肯定丈夫单方面“出妻权”的同时,也对“七出”内容的具体执行做了一些变通处理。大理院的回复是:“不事舅姑”指的就是不孝、不敬的意思,也即打骂、虐待、侮辱公婆,如果上诉案中女子的行为达到虐待或重大侮辱程度,就可以以“不事舅姑”为由判决二人离婚。......
2023-07-03
在大理院的推动下,民国初期传统婚姻关系中男女性别差等制度发生一定的变动,婚姻中的女性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先是大理院通过判解有限认可妻子在个别领域享有独立于丈夫的完全行为能力。随后大理院通过判解适度扩大妻子的离婚自由。在大理院离婚冲突判解中,成文法的适用多因袭传统旧制,夫权居于上风。大理院通过判解对婚姻里的“虐待”“殴打”“遗弃”“重婚”做出了新的解释,总体而言,这些解释是有利于妻子的。......
2023-07-03
在司法实践中,从大理院的婚内虐待判解中似乎能瞥见一丝男女平权的曙光。接下来的讨论将围绕民初时期大理院婚内虐待离婚判决例与解释例展开。基于上述三个理由,上告人请求撤销原判。对于是否存在婚内虐待情形,大理院的推事们采纳了检察官李杭文的意见,上告人所受之虐待为轻微伤不足以构成折伤离异的情形。......
2023-07-03
民国初期的主要要法源是《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大理院司法兼立法形成的判解是辅助性法源。大理院的推事们通过判例解决了法源位阶的问题。《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各级司法机关据以审理离婚案件的首要法源。大理院离婚冲突判解中固守旧法最显著的体现是泥守“七出”“义绝”等丈夫单方面决定的离婚制度。大理院的答复是:“丈夫有出妻权,但在判决做出前,夫妻关系仍然维系。”......
2023-07-03
省高等法院或州高等法院或地区法院可以根据法律授权作出判决,但此类法院通过的死刑判决须经联邦最高法院确认。***32.治安法庭可作出以下判决:一级治安法庭:处三年以下监禁,包括法律规定的单独监禁;十万缅币以下罚金。在由法官裁定判处作为实质刑罚一部分的监禁刑的案件中,又因拖欠罚金而判处的监禁期不得超过前者的四分之一,但不缴纳罚金的监禁除外。......
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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