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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有为的践行男女平等构想

【摘要】:康有为是清末除旧布新维新派的领军人物,是提倡中学西学相贯通的先驱,梁启超、谭嗣同均为其弟子,二人思想颇受康氏影响。康有为的男女平权的观点主要集中在其撰写的《大同书》中。康有为认为,不让妇女参政议政,是“暴殄天物”之举,女子与男子一样,也有一才一技一能,可以与男性共同承担社会职责。

康有为是清末除旧布新维新派的领军人物,是提倡中学西学相贯通的先驱,梁启超谭嗣同均为其弟子,二人思想颇受康氏影响。康有为的男女平权的观点主要集中在其撰写的《大同书》中。该书中西杂糅,既以传统中国强调差等秩序的儒家伦理价值观为基础,又兼采近代西方资产阶级价值理念与政治信仰。[44]信奉儒教的康有为“托古改制”,认为男尊女卑“其去公理远矣,其于求乐之道亦未至焉”[45]。他提出:“女子未有异于男子也,男子未有异于女子也”[46]的男女平权主张。在《大同书》中,他论及人生七苦:“投胎”“夭折”“废疾”“蛮野”“边地”“奴婢”“妇女”[47],特设专章戊部“七形界保独立”,以诉中国女性在参政议政、文化教育婚姻家庭领域遭遇的不平等对待。

1.在参政议政方面,自古“万国卿相尽是男儿,举朝职官未见女子”,“选举不闻巾帼,考职不睹裙钗”[48]。康有为认为,不让妇女参政议政,是“暴殄天物”之举,女子与男子一样,也有一才一技一能,可以与男性共同承担社会职责。康有为认为虽然男女外形不同,但权利乃天授,男子依据天赋之权利参与国家政事,既然权利源自上天的安排,那么男男女女均应当平等地享有,就不应该以性别为由,设立种种障碍阻止女子行使这些权利,而广大女性也不应该唯唯诺诺屈服于男性的专权独擅,应该主动去追求、行使天赋之政治权利。总而言之,男女应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管理国家事务[49]具体而言,国家议员应该从民众中公平选举而出,候选人的核心要素是“才”与“能”,而非“男”或“女”,“夫国之有代议员者,原取诸民,一以明公共平等之义,一以选才识通达之人。夫以才识论,则数万万之女子,夫岂无人;以公共平等论,则君与民且当平,况男子之与女子乎!”[50]

2.在文化教育方面,女子通常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康有为认为,如果不宣扬女学、让女性接受教育,将既不利于女性自身的成长,也不利于子孙后嗣人种的改良。对女性自身而言,缺乏教育、知识匮缺,将导致心胸狭隘、目光短浅、脾气暴躁、缺乏教养、没有主见、难以自立。[51]对子孙后嗣人种改良而言,女性承担了教养后代的职责,母亲的言传身教对子女的影响甚大,因此女性接受教育的需求不次于男性,康氏将女性受教育的目的归结为“人种改良”,其弟子梁启超也一脉相承了他的“人种改良”目的论。

3.在婚姻家庭领域,女子被视为男子的附庸而丧失了自立自主之权利。按“夫为妻纲”的要求,女子一旦出嫁到男家,“夫男女本为兄弟,且婚媾之好多出至交,乃婿于妻家则视如上宾,妻于夫家则降为皂隶”[52],首先只能依附丈夫不得自立,再是要舍去原先的姓氏而随夫姓,三是自家的亲戚不得私自照拂。康有为认为“出嫁从夫”纲常伦理是“失自立之人权,悖平等之公理”[53]。对于“烈女不事二夫”的贞节观,康有为托古之例,“孔子之世亦多出妻”,“太公老妇之出夫也”,主张离婚自由,无须以婚姻之名将两个不合适的男女捆绑一辈子,由此,做丈夫的无须担心家有悍妻不得安宁,做妻子的无须因为遇人不淑而终日以泪洗面。[54]不管是夫妻平等相待,还是离婚自由,康氏主张都源于男女同为自由自立之人,“各有自立自主自由之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