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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女权

【摘要】: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近代英国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哲学家、经济学家、伦理学家,曾被誉为“理性主义的圣人”[19]。他是近代西方最早阐述女权理论的人,密尔也是积极的女性权利倡导者。1866年,他向英国议会提交了改革法案,要求妇女也能获得与男性同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密尔《女权说》的核心思想是男女平权:①法律应该承认妇女拥有独立人格,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治理国家、监督政府、组织政府的权利。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1806—1873),是近代英国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哲学家、经济学家、伦理学家,曾被誉为“理性主义的圣人”[19]。他是近代西方最早阐述女权理论的人,密尔也是积极的女性权利倡导者。1866年,他向英国议会提交了改革法案,要求妇女也能获得与男性同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869年,密尔出版《妇女的从属地位》(The Subjection of Women)一书,从男女革命的角度出发分析女性权利的法律保障、女性的政治权利等。马君武将密尔誉为“欧洲男女革命之原动力”[20]。密尔《女权说》的核心思想是男女平权:①法律应该承认妇女拥有独立人格,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治理国家、监督政府、组织政府的权利。将成年女性等同于儿童的权利对待,是不妥当的,“女人之权,与小儿之权不同。女人有为其国之政府所善治之权”[21]。②在私权方面,既然妻子可以为丈夫管理家庭财产,那么,于公权而言,与男子一样要纳税的女性,同样应当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公私权不同之制度,不可不改良也”[22]。③女性能当国王,但又不允许女性拥有政治权利,这是自相矛盾的,自古就有女性入议院任议员、承继王位的先例,在英国、澳大利亚、俄罗斯、西班牙、葡萄牙诸国,“女人之据王位者甚重”[23]。④关于政治权利方面,在家庭成员男女同权的前提下,既然父亲、丈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那么居于平权地位的女儿或妻子应该同样享有该项政治权利。[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