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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塞的《女权篇》:探索平等与自由

【摘要】:斯宾塞主要著作包括《政府的本分》《社会静力学》《社会学原理》等。在1851年出版的《社会静力学》第十六章《女性之权利》中,斯宾塞专门讨论了女权问题。斯宾塞《女权篇》由十节内容构成,前九节分别从男女平等的正当性、公权领域的男女平等、私权领域的男女平等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女权主张并加以论证,最后一节为总结。男女不同权的主张是强词夺理,是“臆测之虚言”。

斯宾塞(1820—1903)出生于英国的一个教师家庭,是英国近代哲学家社会学家,同时还是社会有机体论的创始人。斯宾塞主要著作包括《政府的本分》《社会静力学》《社会学原理》等。[6]基于社会有机体理论的指引,斯宾塞认为在一个和谐、幸福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做他(她)所愿之事的自由,这个自由的享有以不得侵犯他人的同等自由为前提。在1851年出版的《社会静力学》第十六章《女性之权利》中,斯宾塞专门讨论了女权问题。斯宾塞《女权篇》由十节内容构成,前九节分别从男女平等的正当性、公权领域的男女平等、私权领域的男女平等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女权主张并加以论证,最后一节为总结。

1.男女同权,乃自然之公理。关于女权问题主要有三种说法:“第一女人无一切权;第二女人之权不能大过男人;第三男女之权同等。”[7]第一种、第二种男女不平权的说法有违于自然之真理,“诚无根之言”[8],是站不住脚跟的。

2.女性应当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受教育权。女性心智性情低于男性的主张乃谬论,在政治文艺、教育、美术等领域,优秀的女性不在少数,“然是不可徒执空言,当验之于实事”[9]。导致女性后天思想才技不发达的症结在于女学不兴,“女学之在今日也,可谓极不发达矣”[10]。一方面,女性教育权缺失,不能进入中学大学接受高等教育,缺乏思想的启蒙;另一方面,即使个别女性有幸受到教育,所学的内容多是女德之类的“旧日习俗”,禁止男女往来交流也限制了女性的“修学之途”。

3.欲加之罪,其无辞乎?男女不同权的主张是强词夺理,是“臆测之虚言”。男权论者们为达到男女区别对待的目的,不惜编造理由来进行伪证,“其说为臆测之虚言乎?抑从散之妄言乎?”[11]

4.一个国家人民越文明,对待女性越宽容。一个国家对待女性的态度如何,直接反馈了该国文明开化的程度,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定理。[12]家庭内部男女是否平等,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一个国家如果为专制之国,那么该国的家庭关系必然也是专制奴役的:“……观于家内男女间之压制如何。则其国君民间之压制如何可知也。”[13]

5.专制、奴役与平等自由原理相背离。专制与奴役是人类历史中的野蛮风俗,这一野蛮风俗遗留于社会,在人们的思想中生根发芽,一时难以完全清除。但是,人与人之间生来平等,何来奴役,何来专制?“专制何谓?谓屈他人之意志使必从己也。奴隶何谓?谓不能自有其意志,而服从他人之意志,以为己之意志也。”[14]平等自由原理是判断一切是非曲直的公理,专制与奴役都是通过剥夺多人的自由以换取一人的自由,因此,专制与奴役有悖于平等自由原理。

6.人们可以平等友好对待友仆,何以不能同等对待妻子?妻子在丈夫的眼里不如仆役、朋友?导致这一现象的症结在于男性因爱情专属性而获得的优越感,在这种优越感的支撑下,妻子的权利就被忽略了:“妻也者,又非友人仆人之比,而为己爱情所专注之人也。其关系最固结,天然相好,则其妻之权利位格,不可不用深情爱护之,侵夺凌驾云乎哉!”[15]万物之间,凭借力气而压制他人使他人信服,只有禽兽才会采取此种对待方式。

7.命令、威权、压制是爱情的毒药。“命令者,爱情之荼毒也”,“压制者,无情也”,“夫世人之用压力凌驾其妻者,欲其爱情之无伤,不可得也。爱情既伤,而欲一家有好效果,不可得也。故命令者,决不可用之家庭夫妇间也”。[16]

8.夫妻平权,权利界限分明,有利于定分止争。从权利配置的角度来看,婚姻家庭内,妻子与丈夫享有平等的权利,不仅不会出现妻子与丈夫相竞争、夫妻之间交战不已的局面,反而有利于男方女方互相尊重、各执其权,“男女之权,秩然有限,各守其界,不相侵越,一切争竞,可以永息矣”[17]

9.妇女应当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政治权利,女性不能远离政治,否则女性之权利更难认定。女性参政议政有利于把她们从被奴役的境地中解放出来:“政治问题如果在女人身分之外,则女人之身分,将何从而定之?”[18]女子从政乃是天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