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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义绝制度及其影响

【摘要】:虽然元时“义绝”之制基本延续了前朝律令的立法精神,但变化颇多。唐律中将妻子谋害丈夫纳入“义绝”事由,丈夫谋害妻子是否视为“义绝”未作规定。“义绝”制度的变化,体现了在当时的离婚制度体系中,对女方的关注及女性在婚姻中地位的改善,这样的改善是儒法传统与蒙古习惯角力的结果。

元代,蒙古族入主中原大地,政治制度、道德伦理、风俗习惯发生了很大变化。当代学者曾代伟在考察了《元史》《元典章》《通制条格》等文献后认为,元朝时期,婚姻领域适用“义绝”强制离异并不少见,而国家法层面,在延承了唐、宋各代“义绝”规定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反馈当时经济、社会、文化、风俗等现实需求的新规定。他以数个元代“义绝”司法断例为基础,总结了九个方面的“义绝情形”[77]。虽然元时“义绝”之制基本延续了前朝律令的立法精神,但变化颇多。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有条件限制夫权,禁止“买休卖休”及禁止“逼妻妾为娼”。元代,夫卖妻之风颇盛,官方加大了对“将妻卖休转嫁”行为的打击力度。《元史·刑法志》将“买休卖休”规定为“义绝”法定情形:“诸夫妇不相睦,卖休买休者禁之,违者罪之,和离者不坐”,“诸受财以妻转嫁者,杖六十七,追还聘财;娶者不知情,不坐,妇人归宗”。[78]在“万十四嫁卖妻阿潘案”中,万十四与阿潘结婚多年,后来万十四将妻阿潘冒充弟弟的媳妇,卖给了谭小十,获得银钱若干,司法官员对该案的处断是,万十四卖妻获取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解除婚姻关系的“义绝”事由,因此判决万十四与阿潘离异,阿潘回母家择良人再嫁。[79]元代儒教伦常略有松弛,民风较前朝开放,再加上战乱纷纷,底层民众生活困窘,纵妻妾为娼风气盛行。元时官方认为,“人伦之始,夫妇为重,纵妻为娼,大伤风化。若止依前断罪,许今同居,却缘亲夫受钱,令妻与人同奸,已是义绝。”[80]为了刹住不正之风,官方出台法令禁止纵或逼妻为娼,对夫纵容妻子为娼的行为,元律刑法的处罚是解除婚姻关系,涉案当事人丈夫、妻妾及奸夫处以杖刑八十七,如果丈夫收受他人财物,逼迫妻子为娼,妻子则视情况减轻处罚。[81]如民户王用逼迫妻阿孙、妾彭鸾哥为娼觅钱,若觅钱不敷盘缠,王用便对二人拳脚相加。王用对阿孙、彭鸾哥的行为被定性为义绝,司法机关判决解除夫妻(夫妾)关系。[82]

另一方面是“义绝”事由范围扩大,禁止丈夫故意殴伤妻子。相较于《唐律·户婚》的规定,元代律令扩大了“义绝”事由范围,具有代表性的是对“妻欲谋害丈夫”一项的突破。唐律中将妻子谋害丈夫纳入“义绝”事由,丈夫谋害妻子是否视为“义绝”未作规定。《元史·刑法志·斗殴》规定丈夫无故殴打妻妾并达到一定程度伤情,强制离异并判处刑罚;如果是因为妻、妾令父母不高兴了而进行殴打,仍然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但可以减轻处罚。[83]由此可见,元代律令将丈夫故意殴伤妻子列为“义绝”,即使因为翁姑不满意而殴打妻子,同样被视为“义绝”。《元典章》中亦将“妻沿身雕青”等丈夫故意伤害妻子身体的行为视为强行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理由。

不管是“卖休买休者禁之”,严禁丈夫卖休妻子谋财,还是“诸夫受财,纵妻为倡者”,或“夫受财,勒妻妄为倡者”,严禁逼妻妾为娼妓谋利,及“非理殴伤妻妾”,禁止无正当理由故意殴伤妻子,“在蒙元法中‘义绝’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更多的是妻子而非家族成员”,[84]这样的立法理念为明清律令所承继。“义绝”制度的变化,体现了在当时的离婚制度体系中,对女方的关注及女性在婚姻中地位的改善,这样的改善是儒法传统与蒙古习惯角力的结果。陈衡昭先生在《蒙古统治下的中国法律传统》一书中认为:“由汉族官员参与的蒙古统治,或者通过加速自宋以来的中国法变革进程,或者引入全新的概念和制度来影响中国法的发展”。[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