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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义绝制度及其优化

【摘要】:细观《唐律·户婚》中关于“义绝”法定事由的规定,男尊女卑,男女区别对待的特征显而易见。唐代的法律条文关于“义绝”的规定是严厉的,甚至可以排除国家大赦的适用。唐代“义绝”制度,延续了汉以来婚姻家庭领域以礼为据,引经入法的立法特色,体现出家国为本、男权偏颇、国家干涉三大特征。

1.导致夫妻“义绝”的法定事由。《唐律·户婚》对导致夫妻“义绝”的法定事由有如下列举: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67]

《唐律·户婚》中构成夫妻“义绝”的具体行为包括:①妻子侵犯夫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68];②丈夫侵犯妻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69];③夫妻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互相侵犯[70];④夫妻与对方亲属发生不伦之情[71];⑤妻子企图谋害丈夫。

细观《唐律·户婚》中关于“义绝”法定事由的规定,男尊女卑,男女区别对待的特征显而易见。“义绝”事由之男女差等对待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夫妻双方侵犯的亲属范围不同,夫家亲属范围广于妻家;二是夫与妻具体实施行为不同,对妻子的要求苛严于丈夫;三是将未婚妻也纳入了“义绝”的调整范围。

2.“义绝”的法律后果。《唐律·户婚》载:“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72]《唐律疏议》释:“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各’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皆谓官司判为义绝者,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73]“义绝”因夫妻及双方亲属之间特定的侵犯行为而引发,实际上是基于杀伤等刑事犯罪行为而导致负担到丈夫与妻子身上的民事后果,因此,有学者认为“义绝之作为官司断离,实际上是一种‘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74]。根据唐代律令的记载“义绝”将引起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经官司判断为“义绝”的当事人双方必须解除婚姻关系,即强制离婚;二是有“义绝”情形但不离婚者将会受到刑事处罚。若一方不愿意离婚,判处一年徒刑;若双方都不愿意离婚,根据犯意轻重,双方按主从承担刑事责任。唐代的法律条文关于“义绝”的规定是严厉的,甚至可以排除国家大赦的适用。唐代“义绝”制度,延续了汉以来婚姻家庭领域以礼为据,引经入法的立法特色,体现出家国为本、男权偏颇、国家干涉三大特征。设立“义绝”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宗法社会尊卑长幼的伦常秩序,保护的焦点是家国大义而非夫妻个体[75]。在性别对待方面,明显“男尊女卑”,不管是“义绝”侵害行为的伤害力度还是侵害的亲属范围,较之对男性的要求,法律对女性的约束更加严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