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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的历史溯源与演变

【摘要】:作为法定解除婚姻条件之一的“七出”,又称为“七去”“七弃”,其始于礼制方面的道德要求,由礼入律,从道德约束上升到国家法层面,成为古代中国社会普遍认可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缘由。与此相对应,女子成婚后必须恪守妇德,又规定“七出”作为丈夫休弃德行有亏的妻子的理由。至汉,“七出”之条是否由礼入律,颇有争议。关于“七出”由礼入律的确凿时间,学界一致认为是在立法技术颇为完善的盛唐时代。

作为法定解除婚姻条件之一的“七出”,又称为“七去”“七弃”,其始于礼制方面的道德要求,由礼入律,从道德约束上升到国家法层面,成为古代中国社会普遍认可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缘由。陈东原先生在谈及中国古代社会的女性贞节观时观察到了一个社会规律:“……他们知道空洞的仁义,这时已不能范围社会,所以这样。因此我们得一个原则:贞节被重视的时代,一定是社会不讲贞节的时代。战国以后的妇女,一定比以前更自由些,所以才招来了在上者的干涉,礼法的制裁。不独秦代,一部历史,都拿这眼光去看。”[25]即律令开始规制的,在当时社会或已滥觞。从历史演进的角度考察,“七出”的产生也可以遵循这样的规律。

周末至春秋初期,从王侯圣人到平民百姓,出妻并不罕见,抛弃妻子如丢弃物件般大有随性而为的趋势,如鲁国公有九女嫁为诸侯夫人,就有三女被“归”——“子叔姬来归”“郯伯姬来归”“杞叔姬来归”[26];坊间亦有孔门三世出妻之说:“自叔梁纥始出妻,及伯鱼亦出妻,至子思又出妻”[27]。当时离婚的风气颇盛,连将女儿嫁到燕国赵国太后在祭祀时都要祈祷女儿不要被夫家休弃。为了以防万一,卫人嫁女时甚至直接教导女儿提前做好被休弃的准备,要藏点私房,以备被离弃时有钱傍身。孟子也闹过离婚,原因是妻子坐姿不雅,只不过被孟母劝住了。曾子因“梨蒸不熟”而休妻。为应对松散的男女风纪而引起的随性“出妻”世风,“礼”首先作出了回应。随着儒家仁义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并逐渐在社会意识形态中占据了主流地位,出妻也必须以“礼”为据,循“礼”而为之了。圣人孔子认为要从家庭出身考察妻子人选,五类家庭出身的女子不宜娶为妻:叛逆之家的女儿、淫乱之家的女儿、被刑法处罚之家的女儿、身体不健康之家的女儿、父母早逝的女子。与此相对应,女子成婚后必须恪守妇德,又规定“七出”作为丈夫休弃德行有亏的妻子的理由。为何将“七出”作为出妻的理由,据《大戴礼记·本命》的解释是,不孝敬公婆是忤逆、淫佚会混乱家族血脉、长舌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妒忌扰乱家庭和谐秩序、罹患恶疾不利于家族成员身体健康、不能生育子嗣让家族绝后、盗窃行为触犯了社会公德[28]

出妻风气如此滥觞让当权者觉得不安,离婚率过高不利于社会和谐与治权稳定,于是规范出妻行为的措施开始出台。国家法加大了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调整力度。管仲认为应该规范婚姻行为以遏制婚纪散乱的现象,特别是要限制男子出妻、女子再嫁的次数,“事不过三”,男子出妻三次以上,驱逐到境外去,女子再嫁三次以上,直接判处舂谷苦役。至汉,“七出”之条是否由礼入律,颇有争议。后人李慈铭依据程树德《九朝律考》所载:“疑汉当亦同,是七弃、三不去之文,皆载于汉令,今不可考矣”,认为,“七出之条,自汉律至今,沿之不改”[29]

关于“七出”由礼入律的确凿时间,学界一致认为是在立法技术颇为完善的盛唐时代。《唐律·户婚》对违反“七出”之例而随意去妻者课以徒刑、杖刑的惩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30]。为何唐时国家法要制裁随意出妻的行为,《唐律疏议》解释道:“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31]。宋元明清律典中皆有类似的规定,如《大清律例》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32]。甚至在北洋政府时期所适用的法律文本中也保留了“七出”的规定:“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辄绝,犯奸者不在此限。[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