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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姓氏因义绝而选择分手

【摘要】:[15]中国古代“离婚”用语的历代记载大致如下:1.刘宋宗室临川王刘义庆编撰《世说新语》所载“贾充与李丰女儿离婚”:李丰的女儿是贾充的妻子,李丰获罪被处死。贾充与李丰之女二人离婚,李丰之女被发配边疆。后来,临川长公主向皇帝说王藻的坏话,王藻因此获罪入大牢殒命,公主与王藻离婚。[20]虽然“离婚”二字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有踪可循,但是彼时的“离婚”与现代“离婚”词义内蕴相差甚远。

关于离婚用语的典籍记载,初见于《晋书·刑法志》载:“毌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与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诏听离婚。”[15]中国古代“离婚”用语的历代记载大致如下:

1.刘宋宗室临川刘义庆编撰《世说新语》所载“贾充与李丰女儿离婚”:李丰的女儿是贾充的妻子,李丰获罪被处死。贾充与李丰之女二人离婚,李丰之女被发配边疆[16]

2.南朝沈约撰《宋书》所载“临川长公主与王藻离婚”:临川长公主是太祖的第六个女儿,嫁王藻为妻。后来,临川长公主向皇帝说王藻的坏话,王藻因此获罪入大牢殒命,公主与王藻离婚。[17]

3.五代刘昫撰《旧唐书》所载“固安公主离婚”:固安公主与丈夫的嫡母不能和睦相处,常常互相打对方的小报告,后来皇帝下旨让公主与丈夫离婚。[18]

4.北宋欧阳修等合撰《新唐书》所载“李德武与妻淑英离婚”:淑英是安邑公裴矩的女儿,后来李德武犯事被发配到岭南,虽然二人已经结婚数年,安邑公裴矩还是要求淑英与李德武离婚。[19]

5.《辽史》所载两起“离婚”事件:公主淑哥与丈夫卢俊夫妻感情不睦,于是淑哥向皇帝陈情要求离婚,后来淑哥再嫁萧神奴;道宗年间,惠妃萧氏被选为皇后,但多年未曾诞下子嗣,萧氏的妹妹据说宜生养,于是与丈夫乙辛子绥离婚,纳入后宫。[20]

虽然“离婚”二字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有踪可循,但是彼时的“离婚”与现代“离婚”词义内蕴相差甚远。陈顾远先生认为:“由于古代中国认为妇义重于妻,古时的离婚用语与现代是有所区别的,传统离婚产生的法律效力或社会后果主要是消灭了夫家与妻家之姻亲关系为主,断绝了两姓之义。”[21]当今社会,离婚被视为丈夫与妻子二人之间的个人私事,然而,在传统中国社会,离婚意味着“绝两姓之好”,将会影响到夫家与妻家两个家族的利益,因此在古时的离婚事件中,明面的当事人是夫妻男女双方,实际上是两个家族之间的博弈,“并不全以个人关系为准”[22]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在研究中国家族法时有所感悟:传统中国社会推崇父系血缘论,“人的血是由父亲传给儿子的,不论这种血统经过多少世代也不丧失血缘的同一性;而且这种血缘是生命的本源或生命本身,每个人的本性由此所决定”,所以,传统中国社会的人们“视己之身为亲之生命的延长,视亲之身为己之生命的本源”[23]。这样的血缘传承理念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是:婚姻被视为社稷安稳、家族绵延的基石,婚姻不是男女双方个人之间的私事,而是涉及两个家族利益尤其是男方家族的大事。因此,从春秋时期的礼制到两汉唐宋元明清的律典,构建了以男权为主导的离婚法律制度体系。根据律令典籍的记载,七出、义绝、和离[24]支撑起中国传统离婚制度体系的主体框架,是古代中国宗法社会解除婚姻关系的三大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