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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迭中的男女平权之光照耀时代

【摘要】:“男女平权”是更迭变换中刺破黑暗的那一束之光。“男女平权”是本书的核心术语,将频频见于各章节。“男女平权”一词在民初时期之肇起及实践如何?而“男女平权”,即消除一切性别歧视,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与发展的机会。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离婚法律制度骤变,呈现出从“男权专擅”到“男女平权”转型的趋势。总而言之,“男女平权”就是要求“男女两性法律地位平等,具有相同的权利”。

“那是好得不能再好的年代;那是糟得不能再糟的年代;那是闪烁着智慧的岁月;那是充斥着愚蠢的岁月;那是信心百倍的时期;那是疑虑重重的时期;那是阳光普照的季节;那是黑夜沉沉的季节;那是充满希望的春天;那是令人绝望的冬日。”[14]在此,借查尔斯·狄更斯(Charles Dickens)在《双城记》(A Tale of Two Cities)中对“时代”的感触,以表达本书选择“民初”作为研究时代背景的初衷。

本书提及的“民初”,采用了学界历史分期共识,即1912至1928年共16年的历史时期。[15]历史的车轮行进至此,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初”(1912—1928年),在中国近代史上,是一个新旧交替、历史转折、西风东渐、移风换俗的时代。传统之“堤”经过漫长历史的侵蚀,在溃于一旦之时,即使是有千年历史的“阀门”也难以抵挡变革“洪水”的猛烈冲击,固有的、旧的传统“景象”将随着“堤”的溃决而毁灭。[16]1911年发起的辛亥革命就是冲击旧制的汹涌洪水,冲破了传统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帝王专制之“堤”,建立了有限的民主共和政权,自此,中国开始了由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推进的转型历程。旧的政治体制彻底颠覆,“士、农、工、商”的阶层结构被打乱,传统社会的儒家伦理观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辛亥革命席卷而来的不仅仅是政治体制的更新换代,还包括思想领域的全面革新,“1911年为中国带来前所未有的全局性改变”[17]

“男女平权”是更迭变换中刺破黑暗的那一束之光。“男女平权”是本书的核心术语,将频频见于各章节。何为“平权”?何为“男女平权”?“男女平权”一词在民初时期之肇起及实践如何?民初“男女平权”要“平”的是哪些具体权利?是本书开篇之际,要厘清的四个问题。首先,什么是“平权”?基于天赋人权平等、公平、公正理念的指引,所谓“平权”即社会资源的分配及社会权利的配置,不受男女、年龄、贫富、地位、种群、宗教等因素的影响,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均应该受到无差别的对待,享有平等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男女平权”,即消除一切性别歧视,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与发展的机会。[18]在传统中国,自由、平等、公平等理念是匮缺的,尤其是在男女两性社会权利的配置方面一向奉行的是“重男轻女”分配原则。通常情况下,女性被视为男性的附庸甚至玩物,几乎没有独立享有权利的资格,且失衡的权利配置通过“三纲五常”等伦理制度将“男强女弱、男外女内、男尊女卑的性别文化观念,深深嵌入中华民族的肌理中”[19]

那么,持续了几千年的“男权专擅”在民初时期如何被“男女平权”所动摇,“男女平权”术语在近代中国如何肇起及经历了什么样的实践径路呢?从晚清期刊全文数据库(1833—1911年)获得的数据显示,近代中国“男女平权”一词最早于1833年(清道光十三年)提出,当年有人在《秦中书局汇报》上撰文《男女平权说》,认为要逐泰西各国男女平权之风,女子年少时“入塾读书”,成年后“出门寻友”,教育与出行“皆与男子相等”,是以“女子之桀黠者倡为男女平权之说”,[20]而后截止到1929年,见诸报端的“男女平权”呼号、倡导、研究,呈历年上升的趋势。

晚清至民国初期,一批具有先见之明的“桀黠者”开始为“男女平权”奔走呼号。如晚清启蒙思想家宋恕在其作《六字课斋卑议(初稿)·婚嫁章第三十》中提出了夫妻平权的主张;康有为认为男女应平等地参与国家政事,接受教育,在婚姻家庭中保持自立自主之权利;梁启超游历西方后认为美国在西方国家中独占鳌头,日本则为东方新兴国家之翘楚,男女平权的倡导与施行,先是在美国盛行,而后在日本播扬[21],于是他期望通过“禁止缠足,兴办女学”,主要从身体权与教育权两个方面实现男女平等。虽然清末民初时期的仁人志士们把绵延数千年的男尊女卑罗网撕开了一条口子,但民初时期“男女平权”由理论观念到现实实践的历程是艰难的,从民初政党纲领文件中“男女平权”的命运便可以窥见其艰难的“一斑”。1911年3月3日中国同盟会总章程第3条规定:“主张男女平权”;同年3月11日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男女平权”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22]的笼统、抽象话语;1911年8月13日,多党合并组成国民党,在新的政党纲领中,同盟会“男女平权”政纲直接被删除;至1914年7月8日,中华革命党总章规定:“宪法颁布后,国民一律平等”,“男女平权”踪迹难寻;到了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恢复了“男女平等之原则”,主张从法律经济、教育、社会四个层面推行男女平等以发展女权。[23]自此以后,“男女平权”在华夏大地上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从原先的理论口号、观念倡导开始付诸实践。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离婚法律制度骤变,呈现出从“男权专擅”到“男女平权”转型的趋势。如1929年,司法部就妾可否提出离婚、离异归家妇女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等,基于男女平权的原则作出了有利于女方的解释。

具体而言,民初“男女平权”要“平”的是哪些权利呢?通常,社会性别平权所诉求的权利既包括生存发展权,也应当包括受教育权、就业权、政治权等,其中生存、发展权是社会性别平权的核心要素。[24]这里的权利,既包括平等的生存权利,也包括平等的发展权利,前者包括家庭权、生活权、社会福利权等权利,后者包括受教育权、参政议政权、就业权等权利。总而言之,“男女平权”就是要求“男女两性法律地位平等,具有相同的权利”。[25]

马克思认为平等是人的一种意识,意识到自己与他人平等,意识到自己要平等对待他人。[26]在马克思的视野里,平等的要素是“统一”与“同一”,“统一”表示人与人之间是无差别的,而“同一”意指无差别的人应该获得同等的对待。皮埃尔·勒鲁(Pierre Leroux)则从权利主张的角度论证了平等,他认为人类具有同样的“知觉—感情—认识”,在同等条件下,每一个人享有维持存在必需的同样的财富,且在任何条件下不受他人的支配与控制,因此平等是“一切人类同胞所具有的权利”,“是一切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和正义”[27]。男女两性平等[28]即是人人平等理念的建构下,男女两性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与承认差异的结果平等。

“男女平等”是早期西方女性主义(Feminism)运动的主题之一[29]及努力要实现的最终目标。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30]认为性别差等意识毫无理由地赋予了男性更多的权势,人们往往夸大性别的差异,将男性推至神坛,女性失去了作为人的独立资格,通常被视为男性的附属。[31]她竭力主张妇女应当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教育、就业、参政的机会。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又译作约翰·斯图尔特·穆勒)也持同样的理念,他把“男女平等”的关注点聚焦于“政治权利”与“经济机会”两个方面,“女性必须获得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机会”。关于“男女平等”的内涵,既包括事实平等,又包括形式平等;既包括具体权利的平等,又包括享有权利机会的平等。[32]总体而言,“男女平等”就是清除“男尊女卑”的性别差等,人类社会中的女性与男性受到同等的对待,享有同等的发展机会。尤其是在婚姻领域,妻子与丈夫在权利体系中是否受到平等的对待,是否享有同样的发展机会,是影响整个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就论证了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的价值与意义:“夫妻在法律面前平等并不是使这种特定关系能够做到对双方公正并有助于双方幸福的唯一方式”,如果想要提升人类在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修养水平,如此的平等将是“唯一的手段”。[33]即使人们现在或是将来感觉不到这样的真理甚至不认可这样的真理。“男女平权”与“男女平等”,是相互交织而又相互独立的两个术语。“男女平等”关注焦点是“男女之间有同等的待遇与机会”,“男女平权”的要“平”的是具体的人格权利、身体权利、教育权利、参政权利等,无论男女均平等地享有各项具体的权利,不因性别不同而受到区别对待。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社会中的妇女与男性一样获得平等、公平、正义的对待。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男女平等”是“男女平权”所追寻的终极目标。在本书中,“男女平权”与“男女平等”两个相互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术语均有所使用,将会根据不同的研究场景加以运用,但本书的核心术语为“男女平权”,本书的研究重心在于民初时代背景下,离婚事件中男性与女性的平权问题。